法院簡介
上海海事法院成立於1984年,管轄上海和長江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江蘇沿海海域的海事、海商一審案件,轄區內有上海港、洋山深水港、連雲港、洋口港等重要港口,抗訴審由上海市高級法院負責 。現我院有海事庭、海商庭、立案庭、執行庭等內設機構,在洋山深水港、連雲港、洋口港設立了派出法庭。受理範圍
上海海事法院主要受理海商契約、海事侵權、特別程式和海事執行共4大類60多種案件,從近年來的收案情況來看,排在前幾位的案件類型分別為海上、沿海貨物運輸契約糾紛、貨運代理契約糾紛、船舶碰撞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糾紛,此外還有租船契約糾紛,船員勞務契約糾紛、港口作業糾紛、船舶污染海域損害賠償糾紛貨櫃租賃使用糾紛等案件。審判特點
海事審判具有七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含有較豐富的涉外因素。涉外案件約占案件總數的20-25%,略高於上海地方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的總量。
二是涉及較專業的海運技術。海事審判調整的船舶、船員、航海、貨物運輸的技術規範,以及國際海運活動的組織管理,涉及較多的技術和專業。
三是處理較普遍的海上風險。船舶流動性大,在海上從事各種活動時,始終伴隨著海上運輸及作業中的自然風險,以及涉外或跨國海運貿易活動中所特有的法律風險。
四是調整較複雜的法律關係。海上運輸活動涉及多方當事人,形成運輸契約、貿易契約等複雜多重的法律關係
五是適用較多樣的法律規定。除適用一般的民商事法律,還適用《海商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法律,在一些涉外案件中還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等國際公約,以及跟單信用證、國際貿易術語、標準契約條款等方面的國際慣例。
六是遵循較特殊的證據規則。普通民商事案件一般要求在審前準備程式中進行證據披露和交換,而船舶碰撞案件則實行國際上通行的證據保密制度。
七運用較廣泛的保全措施。除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之外,還有新型的行為保全方式海事強制令。
遵循原則
在涉外審判中,遵循公正高效的司法原則,堅持法律適用上的平等,增強司法過程和裁判結果的透明度,使中外當事人權益得到平等、公正、及時的保護。以社會的平安和諧為職責,貫徹司法為民宗旨,公正審理案件糾紛,規範和促進市場發展。派出法庭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公正、及時地審理所在區域的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展示了紮實的審判作風和良好的審判效果。
隊伍構成
上海海事法院緊緊圍繞服務和保障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目標,依法規範審判工作程式和運作機制,不斷提高海事審判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推進幹部隊伍建設。審判人員的學歷均在大學本科以上,其中還有十餘位碩士,審判人員廉潔自律、依法辦案的司法形象和作風不斷改進。法院管理進一步科學規範,總體上實現了法院管理的自動化、網路化和信息化。審判合議庭實施專業化分工,形成專業審判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