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轄上海、江蘇沿海海域和長江瀏河口以下水域範圍內的海事侵權、海商契約、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執行及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自1984年建院以來上海海事法院共審理各類海事海商案件約6500件,一審結案標的總額約人民幣30億元。

法院簡介

上海海事法院成立於1984年,管轄上海和長江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江蘇沿海海域的海事、海商一審案件,轄區內有上海港、洋山深水港、連雲港、洋口港等重要港口,抗訴審由上海市高級法院負責 。現我院有海事庭、海商庭、立案庭、執行庭等內設機構,在洋山深水港、連雲港、洋口港設立了派出法庭。

受理範圍

上海海事法院主要受理海商契約、海事侵權、特別程式和海事執行共4大類60多種案件,從近年來的收案情況來看,排在前幾位的案件類型分別為海上、沿海貨物運輸契約糾紛、貨運代理契約糾紛、船舶碰撞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糾紛,此外還有租船契約糾紛,船員勞務契約糾紛、港口作業糾紛、船舶污染海域損害賠償糾紛貨櫃租賃使用糾紛等案件。

審判特點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海事審判具有七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含有較豐富的涉外因素。涉外案件約占案件總數的20-25%,略高於上海地方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的總量。

二是涉及較專業的海運技術。海事審判調整的船舶、船員、航海、貨物運輸的技術規範,以及國際海運活動的組織管理,涉及較多的技術和專業。

三是處理較普遍的海上風險。船舶流動性大,在海上從事各種活動時,始終伴隨著海上運輸及作業中的自然風險,以及涉外或跨國海運貿易活動中所特有的法律風險。

四是調整較複雜的法律關係。海上運輸活動涉及多方當事人,形成運輸契約、貿易契約等複雜多重的法律關係

五是適用較多樣的法律規定。除適用一般的民商事法律,還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法律,在一些涉外案件中還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等國際公約,以及跟單信用證、國際貿易術語、標準契約條款等方面的國際慣例。

六是遵循較特殊的證據規則。普通民商事案件一般要求在審前準備程式中進行證據披露和交換,而船舶碰撞案件則實行國際上通行的證據保密制度。

七運用較廣泛的保全措施。除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之外,還有新型的行為保全方式海事強制令。

遵循原則

在涉外審判中,遵循公正高效的司法原則,堅持法律適用上的平等,增強司法過程和裁判結果的透明度,使中外當事人權益得到平等、公正、及時的保護。以社會的平安和諧為職責,貫徹司法為民宗旨,公正審理案件糾紛,規範和促進市場發展。派出法庭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公正、及時地審理所在區域的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展示了紮實的審判作風和良好的審判效果。

隊伍構成

上海海事法院緊緊圍繞服務和保障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目標,依法規範審判工作程式和運作機制,不斷提高海事審判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推進幹部隊伍建設。審判人員的學歷均在大學本科以上,其中還有十餘位碩士,審判人員廉潔自律、依法辦案的司法形象和作風不斷改進。法院管理進一步科學規範,總體上實現了法院管理的自動化、網路化和信息化。審判合議庭實施專業化分工,形成專業審判優勢。

發展建設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和洋山深水港快速發展,國內外公司和資本不斷湧入上海,民商事海事糾紛案件日趨複雜,市場經濟主體和國際社會對海事審判及海事法律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海事審判迎來了新一輪的發展機遇期,已經日益成為涉外因素多、法律適用複雜、國際化程度高的司法領域。為更好地實現服務、保障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工作目標,進一步推動新形勢下海事法院的工作發展,上海海事法院將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忠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圍繞“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和“公正與效率”的主題,進一步推動審判工作、法院改革、隊伍建設三項工作的開展,使海事審判水平全面提高,法院改革深入有序開展,法院管理科學規範,科技工作信息化自動化成效明顯,形成一支高素質、職業化、專家型的法官隊伍,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公正、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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