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開放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批准在浙江省設立寧波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浙江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轄島嶼、所屬港口和通海的內河水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這是我國繼上海、廣州、武漢、青島、天津、大連、廈門、海口海事法院之後設立的第九個海事法院。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寧波海事法院先後於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在溫州、舟山和台州設立派出法庭或巡迴法庭。寧波海事法院的抗訴案件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審判工作
建院以來,寧波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不斷開創浙江省海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法院從1993年1月開始受理案件後,以1993、1994年收案超百件的良好開局基礎上,收案數以年均35%的幅度遞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全年結案數的比例也從5%提高到15%。至2004年、2005年,年收結案均逾千件,2005年共收案1791件,居全國海事法院第二位,人均辦案數居全國海事法院首位。2012年受理各類海事海商案件4023件,辦案案件3926件,同比分別增加105.6%和130.4%,收結案位於全國海事法院首位。案件的類型不斷擴展,有海事強制令、訴前扣船或船載貨物、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和設立、船舶碰撞、船舶營運、船舶建造和抵押、國際海上運輸、海上保險、共同海損、海域污染等50餘種類型。案件的當事人涉及英國、美國、俄羅斯等世界上50多個國家和地區。隊伍建設
寧波海事法院一直將培養一支"懂法律,懂外語,懂航運"的"三懂"法官隊伍作為不懈的追求。自1996年起花大力氣抓學歷教育,全院50周歲以下的審判人員中已有90%的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其中1名法官取得博士學位,2名法官正在攻讀博士學位。通過法官跟船實習,一線審判崗位上具有航海實踐經驗的人員已近40%,專業化素質大為提高。2001年、2003年寧波海事法院先後兩次組團15名年輕法官赴英國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海事法律短期培訓,在南安普敦大學學習海商法,並走訪英國高等法院、國際海事機構、倫敦仲裁機構、部分船東保賠協會、保險公司等單位。不但進一步拓寬了法官的知識面,也宣傳了中國海商法和海事法院,樹立了中國海事法官的良好形象。重視對青年法官的培養,建立青年法官導師培養機制、專業實踐長效機制和定期輪崗制度,使青年法官逐漸成為審判執行工作的重要新生力量。調研宣傳
自1998年起寧波海事法院創辦內部學術季刊《海事司法論壇》,每期600冊,至今已出刊62期,組稿806篇,累計出版約775萬餘字,在國內海商法學界及外貿、航運、保險、律師等實務部門中具有廣泛影響,受到業內人士的普遍好評。建院來共有20餘名審判人員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00多篇,有70多篇在全國或國際會議上交流,有100多篇文章在全國性優秀論文評選中獲獎或國內有影響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在加強調研的同時,積極開展海商法制宣傳工作。堅持巡迴就地辦案等工作方法,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制意識,並利用報紙、電視、電台和網路媒體等新聞工具,宣傳介紹寧波海事法院開展海事審判的工作情況,努力擴大海事審判工作的社會影響。機構職能
辦公室
負責起草本院綜合性檔案和有關會議資料,編寫工作簡報、年鑑、內部調研信息、專題材料等;辦理本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院長辦公會議、院務會議等會務工作;編撰典型案例,答詢本院審判工作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法理性問題;掌握分析海商、海事審判工作動態,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草擬與本院有關的法規性檔案,參與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並提出立法建議;負責法制宣傳、新聞報導工作;管理計算機辦公辦案管理系統、圖書資料等。政治部
負責本院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人事調配、勞動工資、機構編制以及考評、任免、獎懲等工作。立案庭
負責本院管轄案件的起訴和立案工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採取訴前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處理訴訟與非訴案件的來信來訪工作;辦理案件抗訴、申訴及其他有關的工作事項。海事審判庭
負責審理由本院管轄的海事一審案件、海事行政一審案件;指導本院派出法庭海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辦理海事案件審判的其他相關工作事宜。海商審判庭
負責審理由本院管轄的海商一審案件;指導本院派出法庭海商案件的審判工作;辦理海商案件審判的其他相關工作事宜。審判監督庭
負責辦理本院審判監督事項;審查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審理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再審案件;辦理審判監督的其他相關工作事宜。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院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