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上海市行為科學學會成立於1985年8月,是研究行為科學理論和套用實踐問題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掛靠於上海交通大學。首屆會長由楊錫山擔任,第二屆會長由魏瑚擔任。當前第五屆理事會,由現任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院院長王方華為會長,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院黨委副書記田新民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學會的使命是整合上海地區人才資源,探索新時期有中國特色的人和團體的行為規律,領導管理理念和技法,提升個人和團體素質及整體領導水平,造就優秀的領導與管理人才和永續發展的現代企事業。
學會有6個下屬專業委員會:企業行為專業委員會、人力資源行為管理專業委員會、領導與組織發展行為專業委員會、消費行為專業委員會、犯罪行為專業委員會、醫學行為專業委員會,並設立秘書處、辦公室、培訓中心、諮詢部。
本會建會以來,堅持以我為主,博採眾長,融合提煉,自成一家的精神,注重理論研究和套用實踐。學會與美國訓練試驗中心等機構和國際著名專家、學者合作,進行培訓和諮詢及課題研究、學術交流,取得良好成果,先後承擔上海市決咨委、科委、教育科學研究項目,市總工會百家職工滿意企業調研評比等政府與企業項目。
學會成立以來,先後編著出版了《組織行為學講義》、《西方組織行為學》、《管理心理學》、《行為科學與寶鋼管理》、《組織行為手冊》等著作,對行為科學學科的推廣拓展、普及提高做出了貢獻。學會有《行學科學理論與實踐研究》內部通訊刊物,為會員的研究成果提供發表、交流的平台。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行為科學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理論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重大戰略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民主與科學的精神,通過理論研究和經驗總結,探索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條件下人的行為規律,貫徹全國人才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適合我國國情的行為科學理論和技法,為我國全面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第三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長寧區。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普及行為科學知識和研究實踐成果;
(二)編輯出版學會通訊、資料和學術刊物;
(三)組織進行和協調學術研究活動,開展課題研究和套用實踐,努力創立有中國特色的行為科學體系;
(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研討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會議;
(五) 組織舉辦培訓班、講習班和進修班,培養行為科學研究 和實踐人才,交流推廣先進成功經驗;
(六)開展行為科學的推廣和諮詢服務,使行為科學在社會主義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實踐中得到套用;
(七) 激勵和表彰行為科學的優秀成果、優秀的行為科學工作者。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學術和課題研究、套用實踐、培訓、諮詢、普及科學知識、出版通訊資料。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從事與本會的業務領域相關的單位或個人,或對本學會專業研究領域有興趣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v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20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