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無線電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無線電協會成立於2003年12月18日,是經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是由無線電管理研究、設計、生產及運用單位自願組成的本地區無線電業的專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同時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揮政府與企事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巨觀決策和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促進無線電技術進步,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協會的業務範圍是:普及推廣無線電技術,開展交流研討活動,提供諮詢服務,承擔委託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無線電協會,英文譯名:
第二條 上海市無線電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經政府批准組建的無線電管理研究,設計、生產,及運用單位自願組成的本地區無線電業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揮政府與企事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為政府巨觀決策和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促進無線電技術進步,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上海市信息化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協助政府部門制訂無線電領域的研發、製造、套用、經營方面的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政策辦法。
2.組織開展無線電領域的科研、套用方面的學術研討和技術交流活動,推進無線電事業發展。
3.組織專業的技術力量,提供無線電領域的研發、套用、改造方面的科技攻關服務。
4.提供無線電領域全頻段的組網技術論證服務。
5.提供無線電技術、業務方面的諮詢及代為填報技術資料、辦理證照的服務。
6.接受委託,承擔提供無線電科研及工程項目的評估評審和成果鑑定的服務。
7.運行“上海無線電協會網站”,編輯發布無線電市場信息和技術信息,提供無線電業務和設備產品的廣告登載服務。
8.弘揚科學精神,提供無線電技術、業務的培訓輔導和教材編寫的服務。普及無線電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9.收集、了解、研究和掌握社會對無線電領域所普遍關心重視的問題,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提供解決問題的參考方案和依據。
10.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採取團體會員制。
第七條 凡是從事無線電的管理製造、經營、設計、運用研究和套用及其主管部門的法人或法人委託的下屬單位,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無線電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參加協會的單位需填寫會員申請登記表;
2.協會秘書處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綜合考察後,向理事會提出考察報告;
3.理事會審查批准;
4.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3.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取得有關信息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4.大力支持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協會工作的建議;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研究行業面臨的重要問題,決定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信息辦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4年,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討論決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4.審查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聘請名譽理事;
7.決定本協會的機構設定;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9.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10.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1.理事會設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1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可連選連任,任期年限4年,但一般不應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信息辦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報市信息辦和市民政局批准。如會員大會通過決議更換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更換。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本協會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信息辦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信息辦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信息辦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信息辦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信息辦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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