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規範民辦高校的會計核算和財務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民辦高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上海市各類民辦高校(以下簡稱民辦高校)。
第二條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 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預算,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對民辦高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 民辦高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其存續期內,所有資產由民辦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民辦高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民辦高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財務工作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在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的領導下,民辦高校的校長負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經濟分配政策、經濟資源配置、財務收支預算等財務工作,制訂校內的財務政策、財務收支計畫和財務規章制度等。
第七條 民辦高校必須設立符合教育和財政等主管部門要求的財務機構,統一管理財務活動,全面負責具體財務管理工作。按照財政部門的任職資格要求,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命、變更等實行在教育主管部門的備案許可制度。
第八條 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準則的規定。民辦高校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單位的會計核算。
第九條 民辦高校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集中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集中核算;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各級經濟責任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以大額資金使用的集體決策、銀行對賬單的財務、審計負責人“雙簽制”等為重點的資金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民辦高校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維護學校正常的經濟秩序;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積極開展內控制度檢查和績效評價考核,全面推進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十一條 民辦高校必須高度重視財會隊伍建設,把財會崗位作為重要的專業技術崗位,將財會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的整體規劃,著力改善財會隊伍結構,加強財會專業技術人員的扶持和培養,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優秀人才從事財務工作。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預算是指民辦高校根據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是學校經濟狀況的綜合反映,是高校進行各項經濟活動的前提和依據。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三條 民辦高校應按照“收支兩條線”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節約高效、規避風險”的原則,根據學校的綜合財力編制中長期財務收支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必須與財務收支計畫相適應。民辦高校的各項支出必須做到有預算安排、有支出標準、有制度依據,嚴禁無預算、超預算行為。
第十四條 預算編制工作應採取“自下而上、領導集體決策”的辦法。在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的領導下,由校長主持預算的編制工作。經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批准的預算於每年的11月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學校財務部門是預算管理的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民辦高校應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制度,定期向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教育主管部門上報學校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財務部門應加強預算執行的控制與分析,提供完整、準確的財務信息,為主管部門和學校加強財務管理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加強對民辦高校的預算執行情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民辦高校的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必須委託審計部門對預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報告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民辦高校的預算在執行過程中,一般不予調整。但是,在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或國家有關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民辦高校可以按照程式調整預算。民辦高校調整的預算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並由民辦高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民辦高校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資產可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受託代理資產等。
第十九條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預付賬款、存貨、待攤費用等。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各種存貨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
第二十條長期投資是指民辦高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以貨幣資金的方式對外投資,應當按實際支付的款項記賬。以實物或無形資產的方式對外投資,應當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記賬。投資期內取得的利息、紅利等各項投資收益,應當記入當期收入。轉讓債券取得的價款或債券到期收回的本息與其賬面成本的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收入。
第二十一條 民辦高校不得將學校教育事業收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研事業收入等收入中的學費、撥款等經費從事企業債券、證券等風險較大的投資。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
購建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固定資產借款利息和有關費用,以及外幣借款的匯兌差額,在固定資產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竣工決算之後發生的,計入當期支出或費用。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價值。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比照自有固定資產核算,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
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其淨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三條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直線法)。教學儀器設備標準使用年限5年;圖書資料標準使用年限5年;房屋建築物標準使用年限50年;土地使用權標準使用年限70年等。民辦高校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折舊年限及折舊範圍的,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民辦高校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應當在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未攤銷餘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
第二十五條民辦高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貨、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存貨、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帳。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民辦高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批准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鑑定,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准。具體審批許可權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負債是指民辦高校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負債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各種應繳款項等。
第二十七條 民辦高校的事業發展必須與預算相適應,必須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合理控制學校負債規模,改善學校債務結構,充分考慮民辦高校的債務風險承受能力,有效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十八條 短期借款是指民辦高校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各種應繳款項包括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上級單位規定應上繳的款項。
第二十九條 各項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各種應付款項及應繳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條 民辦高校依據事業發展而確實需要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負債的,如是以民辦高校名義舉債,必須由民辦高校出資人擔保,舉債形成的資產歸民辦高校所有,債務由民辦高校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正常運轉資金後的部分償還,無法償還的,由民辦高校出資人償還,相應的債務轉為民辦高校出資人對民辦高校的投入。如是以出資人名義舉債,則作為民辦高校出資人對民辦高校的投入,形成的資產歸民辦高校所有。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條 收入是指民辦高校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淨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收入應當按照其來源分為教育事業收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研事業收入、捐贈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等主要業務活動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民辦高校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三條 民辦高校的收入採用權責發生制予以確認。對於長期項目的收入,應當根據年度完成進度予以合理確認。民辦高校取得收入為實物時,應當根據有關憑據確認其價值;沒有憑據可供確認的,參照其市場價格確定。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支出是指民辦高校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淨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包括教育業務支出、經營業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費用等。
第三十五條民辦高校支出包括:
(一)教育業務支出,即民辦高校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
(二)經營業務支出,即民辦高校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管理費用,是指民辦高校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四)財務費用,是指民辦高校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民辦高校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
(五)其他費用,是指民辦高校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者籌資費用中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處置淨損失、無形資產處置淨損失等。
第三十六條民辦高校從事各項業務活動發生的支出,應當正確予以歸集;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標準和規定的比例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中進行合理分攤。支出應當與收入相配比。
第三十七條民辦高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八條民辦高校必須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在實行內部成本核算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正確予以歸集。
第三十九條民辦高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和地方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民辦高校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民辦高校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八章 學校結餘及其分配

第四十條 結餘是指民辦高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分為限定性收支結餘和非限定性收支結餘。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四十一條民辦高校的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學校公益金和發展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非限定性收支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十三條出資人從非限定性收支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的辦法另定。

第九章 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民辦高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附註和收支情況的財務情況說明書等。民辦高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民辦高校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財務分析的指標由民辦高校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選用適當的財務分析指標。
第四十五條資產負債表是反映民辦高校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的項目應當按會計要素的類別,分別列示。
第四十六條業務活動表是反映民辦高校在一定期間開展業務活動的收支結餘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業務活動表的項目,應當按民辦高校開展業務發生的收支的構成和結餘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第四十七條會計報表可以採用前後期對比方式編列。上期項目分類和內容與本期不一致的,應當將上期數按本期項目和內容進行調整,必要時需加以說明。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八條民辦高校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及審計後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試行。民辦高校的執行情況作為教育主管部門對其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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