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

基本信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具體內容

一、立足全局、著眼長遠,正確把握深化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社會的關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不斷加大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的改革創新力度,加快構建多層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務供給新體系,推動具有中國特色、上海特點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努力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基本原則

1.公共公益、有進有退。對應由政府提供、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各類事務性公共管理和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對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或者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內容,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切實解決政府職能“越位”“缺位”和“錯位”的問題。

2.突出重點、民生優先。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聚焦保障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有利於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領域和項目,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人民民眾最需要的地方。

3.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以事定費、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方式,確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市場主體,多中選好、好中選優,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和信息公開機制,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逐步實現承接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的市場化、社會化。

4.政策銜接、完善機制。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列入財政預算,從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考慮和安排;堅持深化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相銜接,深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加快實現由“養人”向“養事”轉變,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切實降低公共服務成本。

5.積極穩妥、逐步到位。既著眼長遠、整體規劃,提出中長期目標任務,體現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要求,又立足當前、遠近結合,充分考慮改革面臨的外部環境和區縣實際,明確近期重點任務,體現分類指導、先試點後推廣的要求。

(三)目標任務

2015-2017年,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在全市逐步推開,規範統一、安全高效的購買服務公共管理平台和運行機制基本形成,相關制度體系建設取得新進展,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不斷擴大,購買服務逐步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方式之一。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相適應、與建設上海“四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相匹配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二、抓住關鍵、聚焦突破,加快構建有利於推進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按照中央對上海新的戰略定位和當好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的總體要求,不失時機地深化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努力取得改革的先發效應。

(一)準確把握購買主體範圍,科學釐清各主體間關係。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行政類事業單位以及參照行政類管理的事業單位。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也可根據職能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政府購買服務應與行政體制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改革相結合。建立機構編制管理與政府購買服務的互動協調機制,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的,原則上不再增設機構或增加人員編制,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總量;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改革,理順政事關係、事企關係,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並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堅決防止一邊花錢購買服務、一邊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兩頭占”的現象發生。

(二)創新完善公共服務市場準入制度,鼓勵引導社會力量積極有序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要結合推進簡政放權和落實國家出台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著力培育市場主體。購買主體要堅持規範操作,確保社會力量公平參與、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

社會組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承接主體。購買主體應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構脫鉤。購買主體在購買民生保障、社會治理和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按照做強做大做優社會組織的要求,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跨區域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切實解決部分社會組織行政化色彩較濃、市場競爭不足等方面的問題,不斷激發和增強社會組織活力,加快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擁有自主品牌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新型社會組織。

(三)合理界定購買範圍,分級實施目錄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應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管理和服務事項,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

對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以及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顯高於社會力量、政府提供的綜合成本明顯低於市場供給的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事項包括國家安全、保密事項、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複議、行政備案、行政徵用、行政調解、市場監管,以及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另有規定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事項等。

進一步健全完善本市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等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科學確定適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事項,分別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目錄,並加強跟蹤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四)規範統一購買程式,最佳化完善購買機制。要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最佳化完善以“政府採購、契約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為主要內容的管理模式和規範化的管理流程,加快建立和形成規範統一、公開透明的政府購買服務新機制。

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層層轉包、豪華採購、暗箱操作。對購買服務需求標準統一的項目,應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承接主體;對招標需求標準差異較大或者沒有統一標準的項目,可按照最有利標的決標原則,採用綜合評分法確定承接主體。對採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可結合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改革,簽訂履行期限為1-3年的政府採購契約,有效調動各類承接主體最佳化資源配置、降低服務成本的積極性;對金額較大、履約周期長、社會影響面廣或者對供應商有較高信譽要求的服務項目,可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引入政府採購信用擔保,通過履約擔保促進服務質量提升和服務水平提高,積極培育政府購買服務供給市場。

要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結果評價與長遠結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積極推進第三方評價,切實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和安排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承接主體,在同類項目的政府採購中,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

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政府採購網站等信息平台,及時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實現政府購買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五)加快構建綜合監管體系,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加強服務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逐步建立服務質量標準、項目定價體系、預算評審和調整最佳化機制。對情況比較複雜、難以形成統一標準的服務項目,可通過建立綜合性的評審機制,加大跨部門的聯合會審力度,不斷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準確性。建立由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公共管理平台,並按照“先易後難、先試點後推廣”的原則,先行將重點民生領域的公共服務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平台統一管理,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規範化管理水平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建立政府購買服務信用制度,構建內外結合、市與區縣聯動、多層次的監督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3年之內不得參加政府購買服務活動,加快建立和形成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安全使用。

三、銳意進取、攻堅克難,進一步增強統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整體合力

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綜合性改革。各區縣、各部門要從政治、全局和戰略高度,全面準確把握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方向,進一步增強緊迫感、使命感和責任感,把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擺在發展改革的重要位置,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推進,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財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市財政局、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分管領導參加的上海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溝通,切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合力推進。各區縣要參照市級模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編制、民政、工商、審計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推進機制,確保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規範有序地開展。

(二)明確職責分工。領導小組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統籌研究推進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目標任務,討論、協調推廣和規範政府購買服務中的重大事項,督促檢查各區縣、各部門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組織落實各項重點工作任務,交流、總結和推廣改革成功經驗,動態跟蹤、收集反映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推進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矛盾和新問題,並在分析評估和專題調研的基礎上,研究提出相應的意見建議報領導小組審議。市財政局作為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推進,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制度建設,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審核,著力推進與政府公共服務提供方式轉變相適應的財政預算管理模式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機制創新。市編辦要結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科學界定政府職能邊界;進一步完善與深化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相銜接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總量,統籌協調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及行業主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的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市審計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審計,防止和避免發生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現象,確保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不走偏、不變樣、可持續。各區縣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和轉變政府職能要求,編制發布本區縣的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目錄,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不斷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區縣、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媒體,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加強輿論引導,有效調動社會組織、企業和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的積極性。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