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1998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政府採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採購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採購,是指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者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以確定的、規範的方式和程式,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單位(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第四條 (領導機構)
上海市政府採購委員會(以下簡稱採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採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審議政府採購目錄、協調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
採購委員會設立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採購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二)編制政府採購目錄草案;
(三)審核年度政府採購計畫;
(四)制定政府採購的實施性辦法;
(五)受理政府採購投訴;
(六)採購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政府採購事務。
第五條 (採購中心)
上海市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是本市市級政府採購機構,接受採購委員會的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集中採購;
(二)接受採購人的委託代理採購;
(三)建立與本市政府採購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採購原則)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公共利益,保證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條 (採購目錄的編制)
本市實行政府採購目錄製度。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應當根據政府採購的實際需要,編制政府採購目錄草案,並提交採購委員會審議。
編制政府採購目錄應當考慮推進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並根據需要與可能合理地確定政府採購的範圍。
第八條 (採購目錄的批准與公布)
政府採購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政府採購目錄於每年的7月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採購計畫的編制)
採購人中的預算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同時編制年度政府採購計畫;採購人中其他有關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應當編制專項政府採購計畫。
第十條 (採購計畫的審核)
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和專項政府採購計畫,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核。
第十一條 (採購計畫的實施)
經批准後的政府採購計畫,屬於集中採購的由採購中心組織實施,屬於分散採購的由各採購人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集中採購的方式)
集中採購以競爭性招標採購、有限競爭性招標採購和競爭性談判採購為主,詢價採購、定向採購和單一來源採購等其他方式為輔。
第十三條 (招標採購的組織)
招標採購由採購中心委託經認定的招標中介機構組織招標,或者由採購中心在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組織招標。
政府採購的招投標辦法,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招標中介業務資格的申請)
招標中介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申請取得政府採購招標中介業務資格:
(一)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二)熟悉與政府採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其中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經濟、法律專業人員占在職人員總數的80%以上;
(四)具備較完善的供應商信息庫、專家庫、招標業務資料庫;
(五)在申請資格前3年內,未發現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五條 (實行招標採購的情形)
單項採購金額或者一次批量採購總額在規定限額以上的,應當實行招標採購。
第十六條 (不實行招標採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實行招標採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
(二)只有唯一的供應商;
(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重大工程採購的組織)
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重大工程採購,採購中心可以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經採購委員會審議,採購中心也可以委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單位自行組織。
採購中心應當對委託的重大工程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受委託單位在採購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終止委託。
第十八條 (優先採購)
政府採購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採購中心和採購人應當優先採購低耗能、低污染的貨物和工程。
在同等條件下,採購中心和採購人應當優先採購國家產業政策優先發展和扶持發展的新興產業的產品。
第十九條 (契約的簽訂)
集中採購的契約由採購中心與供應商簽訂;對貨物、工程和服務有特別要求的,可以由採購中心會同採購人與供應商簽訂。集中採購契約報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分散採購的契約由各採購人與供應商簽訂。
第二十條 (契約的履行與變更)
政府採購契約依法成立,契約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契約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經契約雙方協商一致需要變更實質性條款的,採購人應當於變更契約前獲得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同意。
第二十一條 (採購驗收)
集中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由採購中心組織驗收;對貨物、工程和服務有特殊要求的,採購中心可以會同採購人共同組織驗收。
分散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由採購人進行驗收。
驗收單位應當簽署驗收意見,其中屬於集中採購的驗收意見,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價款的支付)
政府採購的價款按照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支(撥)付。
第二十三條 (財政監督)
市財政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政府採購活動是否按照經審核批准的政府採購計畫進行;
(二)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三)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四)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市財政局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接到市財政局的通知後,應當責令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人立即中止政府採購活動。待違反規定的行為消除後,經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核准,該項政府採購活動方可繼續進行。
第二十四條 (審計監督)
市審計局應當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審計結果。市審計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人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對巨額採購的監督)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對數額巨大的政府採購,應當通知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委員會和其他相關部門參與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自律管理與接受監督)
採購中心和採購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政府採購的規章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投訴)
對下列情形之一有異議的,供應商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的形式向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投訴:
(一)招標檔案的內容;
(二)招標檔案後續說明、變更或者補充;
(三)招標方式、開標、決標;
(四)有損於供應商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形。
招標中介機構認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人的行為有損於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的形式向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投訴。
第二十八條 (政府採購情況的公布)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應當每年在公布政府採購目錄時,同時公布上一年度政府採購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招標中介機構違規的處理)
招標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採購中心、採購人或者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禁止3年內代理本市政府採購招標中介業務。
第三十條 (對供應商違規的處理)
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採購中心、採購人、招標中介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禁止3年內進入本市政府採購市場。
第三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違規的處理)
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實施規範的制定)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政府採購的有關實施規範。
第三十三條 (區縣政府採購)
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轄區內的政府採購具體實施規範。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的特別規定)
採購中心、採購人購買外國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和服務,或者由外國供應商承包工程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公正及時 一裁終局
上海仲裁委員會依法公正、及時地仲裁發生於國際、國內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契約、技術契約、國際貿易、房地產、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投資、質量、專利、著作權、商標、工程項目、海事、海商、運輸等方面的經濟糾紛。
如果當事人自願將爭議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條款的規範寫法是:“因本契約發生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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