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應勇
2018年9月30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
(2018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本市公共數據整合套用,推進“一網通辦”建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的規劃、建設、運維、套用、安全保障和監督考核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管理,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一網通辦”,是指依託全流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線下辦事視窗,整合公共數據資源,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民眾和企業辦事線上一個總門戶、一次登錄、全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第四條(管理原則)
本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開放、有效套用、精準服務、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指導監督本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市大數據中心具體承擔本市公共數據歸集、整合、共享、開放、套用管理,組織實施“一網通辦”工作。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公共數據開放、數據開發套用和產業發展。
市其他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的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
第六條(標準規範)
本市加強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標準化建設,積極借鑑國際標準,充分運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公共數據採集、歸集、整合、共享、開放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礎性、通用性地方標準和“一網通辦”地方標準,促進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規範化管理。
第七條(長三角一體化)
本市立足長三角一體化戰略目標,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的合作交流,通過數據資源共享、平台融合貫通、業務協同辦理等方式,推動區域協同發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發展規劃)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級發展規劃,制定本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市政府辦公廳備案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項目管理)
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審批、政府採購、建設運維、績效評價、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項目管理應當適應快速疊代的套用開發模式,積極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建設方式,將數據服務、電子政務網路服務、電子政務雲服務等納入購買服務範圍。
第十條(基礎設施)
本市加強市、區兩級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的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推進電子政務網路、電子政務雲、大數據資源平台、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等共建共用,保障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的安全可靠。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市級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雲、大數據資源平台和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區主管部門負責本區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雲、大數據資源分平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電子政務網路建設要求)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業務專網;已經建成的,原則上應當分類併入本市電子政務網路。
第十二條(電子政務雲建設要求)
行政機關的非涉密信息系統應當依託市、區兩級電子政務雲進行建設和部署;已經建成的,應當遷移至市、區兩級電子政務雲。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獨立數據中心機房;已經建成的,應當依託市、區兩級電子政務雲進行整合。
第十三條(大數據資源平台建設要求)
行政機關應當依託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和區大數據資源分平台,實現公共數據整合、共享、開放等環節的統一管理,原則上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資源平台。
區大數據資源分平台應當與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對接,接受公共數據資源的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政務信息系統整合)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清理與實際業務流程脫節、功能可被替代的信息系統,以及使用範圍小、頻度低的信息系統,將分散、獨立的內部信息系統進行整合。
涉及公共數據管理的信息系統,未充分利用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無法實現與大數據資源平台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原則上不再批准建設。對於未按照要求進行系統整合和數據對接的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撥付運維經費。
第三章 公共數據採集和治理
第十五條(數據集中統一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履職過程中獲取的公共數據,由市大數據中心按照套用需求,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數據責任部門)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根據各部門的法定職責,明確相應的市級責任部門,由其承擔下列工作:
(一)編制本系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二)制定本系統公共數據採集規範;
(三)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校核更新;
(四)匯聚形成本系統數據資源池。
第十七條(資源目錄)
本市對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明確公共數據的範圍、數據提供單位、共享開放屬性等要素。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要求。
市級責任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全面梳理,並按照編制要求,開展本系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動態更新等工作。市大數據中心對市級責任部門報送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匯聚、審核後,形成全市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本區內未納入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個性化公共數據進行梳理,編制本區公共數據資源補充目錄。
第十八條(數據採集原則和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市級責任部門的採集規範要求,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範圍內採集公共數據,並確保數據採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實現全市公共數據的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第十九條(數據採集方式)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可以直接採集、委託第三方機構採集,或者通過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協商的方式,採集相關公共數據。
第二十條(被採集人的權利義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法定職責範圍內採集數據的,被採集人應當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職需要,採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的,應當取得被採集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數據歸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公共數據向市、區電子政務雲歸集,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的集中存儲。
第二十二條(數據校核確認)
市級責任部門應當直接匯聚本系統公共數據;涉及區公共服務和管理機構採集的公共數據,且無法實現直接匯聚的,由區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匯聚後,分類匯聚給市級責任部門。
市級責任部門應當按照多源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逐項校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數據整合)
市級責任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開展數據治理,並匯聚形成本系統的數據資源池。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託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對各市級責任部門的公共數據進行整合,並形成人口、法人、空間、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和若干主題資料庫。
區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大數據資源分平台,承接市大數據資源平台相關公共數據的整合套用。
第二十四條(質量管理)
公共數據質量管理遵循“誰採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市級責任部門承擔質量責任。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公共數據質量監管,對公共數據的數量、質量以及更新情況等進行實時監測和全面評價,實現數據狀態可感知、數據使用可追溯、安全責任可落實。
第四章 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
第二十五條(共享交換方式)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託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建設統一的共享交換子平台,通過市、區兩級部署,實現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交換。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原則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進行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採用請求回響的調用方式,共享公共數據;採用數據拷貝或者其他調用方式的,應當徵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共享原則)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公共數據。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其他機構提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職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本單位可以向其他單位共享的數據責任清單;根據履職需要,形成需要其他單位予以共享的數據需求清單;對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能共享的數據,列入共享負面清單。
第二十七條(分類共享)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授權共享和非共享三類。列入授權共享和非共享類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職需要,要求使用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應當無條件授予相應訪問許可權;要求使用授權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相關市級責任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授予相應訪問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套用場景授權)
市大數據中心根據“一網通辦”、城市精細化管理、社會智慧型化治理等需要,按照關聯和最小夠用原則,以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套用需求為基礎,明確數據共享的具體套用場景,建立以套用場景為基礎的授權共享機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套用需求符合具體套用場景的,可以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據。
第二十九條(數據開放要求)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以需求為導向,遵循統一標準、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則,有序推進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共數據開放。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託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建設公共數據開放子平台,實現公共數據向社會統一開放。
第三十條(分類開放)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非開放三類。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列入非開放類;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時效性較強或者需要持續獲取的公共數據,列入有條件開放類;其他公共數據列入無條件開放類。
對列入無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開放子平台主動向社會開放;對列入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數據請求進行審核後,通過開放子平台以接口等方式開放。
第三十一條(數據開放清單)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範圍內,制定本單位的數據開放清單,向社會公布並動態更新。通過共享、協商等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不納入本單位的數據開放清單。
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商業增值潛力顯著的高價值公共數據,應當優先開放。
第三十二條(開放數據利用)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對全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和套用成效進行定期評估,並結合全市大數據套用和產業發展,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等方式,推動社會主體對開放數據的創新套用和價值挖掘。
第五章 一網通辦
第三十三條(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編制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由市審批改革部門審核並通過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移動終端、實體大廳等渠道發布。政務服務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同步更新。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按照國家要求,確保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要素在不同層級、不同區域相統一。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確保線上與線下標準統一,內容完整、準確、全面。
第三十四條(業務流程再造)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整合內部業務流程與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業務流程,最佳化政務服務事項網上申請、審查、決定、送達等環節,實行跨部門事項一窗綜合受理、多方協同辦理,減少審批環節、審批時間、申請材料和申請人跑動次數。
對申請人已經提交並且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公布“最多跑一次”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清單包含事項名稱、申請材料、辦事流程、辦理時限等。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確保從受理申請到取得辦理結果只需一次上門或者零上門。
第三十五條(線上政務服務平台)
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以“中國上海”入口網站為總門戶,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現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證照製作、決定公開、收費、諮詢等全流程線上辦理。
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實行統一身份認證,為申請人提供多源實名認證渠道,實現一次認證,全網通辦;實行統一總客服,處理各類政務服務諮詢、投訴和建議。
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應當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實現政務服務費用線上繳納,並為申請人提供材料遞交、結果反饋等快遞服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和數據與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實現互聯共享。
第三十六條(線上線下集成融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託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做到線上線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辦理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線下服務視窗提供的個人服務事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客群面較小的事項外,應當實現全市範圍內跨街鎮視窗受理申請材料,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理。
申請人可以通過線上或者線下的方式提出辦事申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定申請方式。申請人選擇線上申請的,合法有效且能夠識別身份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紙質材料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紙質材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的內容應當與其對外公示的辦事指南內容一致。
第三十七條(電子簽名、電子印章)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採納和認可。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開展電子簽章活動,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電子印章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電子證照)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電子證照系統發放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電子證照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電子檔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檔案歸檔管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單獨採用電子歸檔形式,真實、完整、安全、可用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安全管理和權益保護
第四十條(主管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市政府辦公廳和區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規劃,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和標準規範,制定並督促落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制度,協調處理重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
第四十一條(網信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市網信部門應當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安全保障,推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保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市大數據中心安全管理職責)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對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雲、大數據資源平台、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加強安全管理,建立並實施公共數據管控體系和公共數據安全認證機制,定期開展重要套用系統和公共數據資源安全測試、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三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安全管理職責)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設定或者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並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安全管理,強化系統安全防護,定期組織開展系統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風險評估、日常監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保密審查等安全審查機制,並開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檢查。
第四十四條(災難備份)
市政府辦公廳、市網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電子政務災難備份分類分級評價和管理制度。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管理制度,對數據和套用進行備份保護。
第四十五條(應急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有關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危害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應急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人員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崗位人員管理制度,明確重要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和要求,並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四十七條(被採集人權益保護)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採集、共享和開放公共數據,不得損害被採集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信息系統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數據採集、存儲、處理、使用和披露等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採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獲取。
第四十八條(異議處理機制)
被採集人認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採集、開放的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大數據中心提出異議,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一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標註,並作以下處理:
(一)屬於市大數據中心更正範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二)屬於市級責任部門更正範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轉交該部門辦理;該部門應當在收到轉交的異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提供該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進行核實,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告知市大數據中心;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九條(加強日常監督)
市政府辦公廳、市大數據中心和區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抽查、模擬辦事、電子督查等方式,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開展督查整改。
第五十條(開展績效考核)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組織制定年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考核方案,充分運用“12345”市民服務熱線數據,對行政機關開展年度工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績效考核,並作為下一年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一條(引入第三方評估)
市政府辦公廳、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圍繞網上政務服務能力、公共數據質量、共享開放程度、電子政務雲服務質量等方面,對本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定期開展調查評估。
第五十二條(暢通社會評價與投訴渠道)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本單位網站建立政務服務效果評價機制,設立網上曝光糾錯、互動問答、評價分享等相關欄目,暢通線上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本市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活動,或者非法泄露、篡改、毀損、出售公共數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規劃和建設規定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電子政務網路建設要求,擅自新建業務專網或者已建專網拒不併入本市電子政務網路的;
(二)違反電子政務雲建設要求,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獨立數據中心機房,或者已建機房未依託電子政務雲進行整合的;
(三)違反大數據資源平台建設要求,擅自新建跨部門、跨層級數據資源平台的;
(四)未按照政務信息系統整合要求進行系統整合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公共數據採集、共享、開放規定的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數據採集的原則和要求採集公共數據的;
(二)未依託電子政務雲實現公共數據集中存儲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單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一網通辦工作規定的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編制本單位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的;
(二)未按照要求將本單位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和數據與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對接的;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
(四)無正當理由限定申請人的申請方式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市政府辦公廳和區主管部門、市大數據中心、市網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遵照執行)
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運輸、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參照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的電子政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辦法》共9章60條,分別為總則、規劃和建設、公共數據採集和治理、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一網通辦、安全管理和權益保護、監督考核、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適用範圍
《辦法》明確了三類適用主體:一是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二是水務、電力、燃氣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三是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對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相關管理機構,也作了參照執行的規定。
(二)關於管理體制
在市級層面,《辦法》明確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指導監督全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市大數據中心具體承擔本市公共數據歸集、整合、共享、開放、套用管理,組織實施“一網通辦”工作。市經信委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公共數據開放、數據開發套用和產業發展。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在區級層面,考慮到各區情況各不相同,要求由區政府確定的部門作為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
(三)關於數據採集和治理
加強數據採集的源頭管理,是提高公共數據質量的關鍵。《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集中統一管理。由市大數據中心對各單位的公共數據按照套用需求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並編制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二是明確採集要求。各單位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在目錄範圍內採集公共數據。三是數據歸集整合。各單位將公共數據向市、區電子政務雲歸集,形成基礎資料庫和若干主題資料庫。四是加強質量管理。按照“誰採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原則,由採集單位和市級責任部門承擔數據質量責任。
(四)關於數據共享和開放
在數據共享方面,著眼於破除信息孤島,明確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將公共數據的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授權共享和非共享三類。同時,提出“套用場景授權”的制度構想,只要共享需求符合具體套用場景,就可以直接使用共享數據。在數據開放方面,明確數據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非開放三類。同時,要求各單位制定數據開放清單,向社會公布;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的高價值數據應當優先開放。
(五)關於一網通辦
“一網通辦”是當前電子政務工作的主要任務,也是公共數據最主要的套用場景。《辦法》對“一網通辦”涉及的核心要素作出明確:一是規範政務服務事項,通過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確保線上與線下標準統一。二是推進業務流程再造,通過最佳化服務事項辦理程式,實行一窗綜合受理、多方協同辦理,減少審批環節、審批時間、申請材料和申請人跑動次數。三是打造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將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線上平台辦理,推進線上線下集成融合。
(六)關於安全管理與權益保護
海量公共數據的集中統一管理對系統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辦法》分別明確了各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特別是大家比較關心的被採集人權益保護方面,明確規定各單位採集、共享和開放公共數據,不得損害被採集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因履職需要,採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的,應當取得被採集人同意。各單位應當採取充分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被採集人信息泄露。被採集人認為數據存在錯誤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
此外,為推進全流程網上辦事,解決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效力不等同的問題,推動了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檔案管理等三個配套檔案同步實施,確保規章的落地落實。其中,《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在政務服務過程中,如能通過系統直接調取電子證照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實體證照;《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本市各行政機關和相關事業單位不得拒絕電子印章的使用;《電子檔案管理暫行辦法》重點規範了“一網通辦”形成的電子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