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一)鼓勵本市企業申請國家各類服務業引導資金,並提供配套資金。 市級引導資金的支持,採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二者選一)。 凡使用引導資金的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管,負責檢查服務業發展規劃的落實情況以及推進具體項目的實施、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效益,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改善服務業發展環境,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服務業的投入,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務經濟為主產業結構的要求,在試行《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滬府〔2007〕1號)的基礎上,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由地方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專項用於全市服務業發展的補助性資金。市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2億元,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區(縣)應按照不低於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第三條(使用範圍)
引導資金主要用於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模化發展。主要用於如下方面:
(一)鼓勵本市企業申請國家各類服務業引導資金,並提供配套資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產業發展重點支持目錄》的服務業重點領域發展,包括航運服務、信息服務、現代物流、專業服務、文化服務、會展、旅遊、現代商貿、教育培訓、醫療服務、創意產業等,對該領域中發揮引領作用的重點項目給予適當補貼或貸款貼息。
(三)支持服務貿易發展,對重點企業給予績效支持、貸款貼息、保險費用補貼、認證補貼及境外推廣費用補貼等;支持服務外包業務發展。對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的具體支持方式,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勵製造業企業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對其重點項目給予適當補貼或貸款貼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術、人才、貿易、資金等服務支撐、完善服務業整體發展環境的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對其重點項目給予適當補貼或貸款貼息。
(六)支持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各類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對其核心區域功能、建築及立體交通組織的前期規劃論證給予適當補貼。
(七)經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四條(支持方式和額度)
市級引導資金的支持,採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二者選一)。
採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單個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或總費用的20%,金額不超過300萬元。採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法定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最高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不超過400萬元。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式)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引導資金的申報受理、評估管理、審核批覆、監督稽查等工作。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市屬企業和單位可直接向市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其他企業和單位可向其稅務註冊地的所在區縣有關部門申報。申請引導資金的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有關部門根據引導資金使用方向和重點支持領域,編寫引導資金年度申請報告,於每年4月底前,送交評審小組辦公室。已經安排政府資金補貼或支持的項目不予受理。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有關部門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有關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評審小組負責組織專家組進行專家評審,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對經評審小組審核同意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下達引導資金投資計畫至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
第六條(申請提交的材料)
申請引導資金的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有關部門,需要提交引導資金年度申請報告,主要包括:擬重點推進的項目對最佳化結構、提升能級、增加稅收和擴大就業等作用分析;擬重點推進的公共服務平台、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建設、舉辦各類活動對完善服務業發展環境、加速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其中,區縣申請報告中要承諾區縣財政對申請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以不低於1∶1的比例給予配套。同時,需要提供以下附屬檔案:
(一)引導資金申請匯總表,主要包括:資金的主要用途、總投資額、申請引導資金數額及其他資金來源等。
(二)引導資金項目申請表,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及性質、項目的必要性、項目外部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建設內容及目標、項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計畫進度(必須是在建或年內開工項目)、社會效益定性指標、項目資金情況等。其中,須明確申請的引導資金主要用途構成,主要包括:設備購置安裝、軟體開發、系統集成、人員培訓、技術轉讓、設計諮詢、建設期利息等。
(三)申報單位須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以及項目自籌資金出資證明等。
(四)使用引導資金的重點項目必須附有關批准檔案,即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的批准檔案以及規劃、土地、環保等部門意見。
(五)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定或契約。規劃類支持項目須提供相關支付憑證或有關契約、協定。
(六)成果或證書等其他相關檔案。
第七條(使用監督和評估管理)
市財政局對經評審小組審核同意的項目,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凡使用引導資金的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管,負責檢查服務業發展規劃的落實情況以及推進具體項目的實施、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評審小組反饋。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會同市審計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和稽察。
凡使用引導資金的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有關部門,應及時總結服務業發展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並將上年度引導資金使用報告在次年2月底前送交評審小組辦公室。評審小組負責對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的總結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評審結果,調整下一年度引導資金的安排。經考核,對表現突出的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在下一年度優先安排引導資金;對未達標的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暫停其下一年度申請引導資金資格。
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導資金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引導資金重點扶持內容不得變動。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還將作出以下處理: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予以公示並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繼續申報項目的資格;暫停所在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區縣下一年度申請引導資金資格等。
第八條(附則)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至2012年底。《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滬府〔2007〕1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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