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發布
滬府發〔2017〕8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抄、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自,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細則全文
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範境內來滬人員辦理居住登記互、申辦《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相關事項,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申報居住登記)來滬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填寫《居住登記信息表》,並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複印件(驗原件),以及以下在滬合法居住證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房地產權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契約登記備案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三)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前款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係證明。
第三條(辦理居住登記)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申報居住登記的,應當核對材料是否齊全。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對材料齊全的,應當採集申請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統中予以登記,並提供《居住登記憑證》。
居住登記有效期一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第四條(居住登記信息變更)已辦理居住登記的來滬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並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將變更信息在信息系統中予以登記。
第五條(申領居住證)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居住證》,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並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複印件(驗原件)。
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提供相應居住證明。
第六條(受理居住證申請)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核對材料是否齊全。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信息系統中予以登記,並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申辦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條(居住證製作簽發)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辦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後台比對完成核定。對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申領條件之一的,應當通過信息系統,通知公安制證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居住證》由申請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簽發。
第八條(不予辦理情形)居住在違法建築或者有違法居住行為的,不予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
第九條(居住證領取)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居住證》後的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申請人領證時,應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
第十條(居住證信息變更)持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將變更信息在信息系統中予以登記。
第十一條(居住證換領、補領)《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持證人應當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及時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換領、補領手續。證件丟失的,可以同時辦理掛失手續。
對符合《居住證》換領、補領條件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在信息系統中提出制證申請,由公安部門重新制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簽注)《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持證人應當在《居住證》簽注期限屆滿之前的30日內,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簽注申請表》,並攜帶本人《居住證》。
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提供相應的居住證明。
持證人逾期未簽注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在逾期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在逾期60日後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居住證註銷)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部門在信息系統中註銷《居住證》,《居住證》功能失效: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十四條(居住證代辦)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同時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同時提供受託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和委託書。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的,可以由社區綜合協管隊員上門採集申請人的人像信息。
第十五條(信息交換共享機制)
本市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工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部門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實現來滬人員居住房屋、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居住證》積分、學籍和學歷、工商登記、婚姻登記等人口管理與服務相關信息的共享套用。
第十六條(辦證收費)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因個人原因重新申領或者換領、補領《居住證》的,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向申請人收取證件工本費,並出具全市統一的定額收據。
第十七條(過渡條款)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辦理的《居住證》和《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實施細則施行後,《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簽注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後不再續辦,持證人可以在有效期內申領《居住證》。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17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滬府發〔2013〕41號)同時廢止。
細則解讀
修訂原因
為貫徹落實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有關精神,本市對原有《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細則》作為配套政策也需作相應修訂。
修訂內容
(一)對境內來滬人員申報居住登記的相關事項,如申報材料、受理機構、有效期限、居住登記信息變更等進行了明確細化。
(二)簡化了申領居住證的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刪除了《寄宿證明》;勞動契約複印件、企業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結婚證複印件、錄取通知書及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等證明材料。
(三)縮短了證件辦理的總時限。由原來的22個工作日縮短到15個工作日。
(四)增加了“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的規定。
(五)增加了便民服務措施。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的,可以由社區綜合協管隊員上門採集申請人的人像信息。
(六)增加了不予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的相關規定。《細則》第八條明確規定,居住在違法建築或者有違法居住行為的,不予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
信息變更
持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將變更信息在信息系統中予以登記。
簽注辦理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持證人應當在《居住證》簽注期限屆滿之前的30日內,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簽注申請表》,並攜帶本人《居住證》。
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提供相應的居住證明。
簽注影響
持證人逾期未簽注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在逾期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在逾期60日後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重新計算。
註銷條件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部門在信息系統中註銷《居住證》,《居住證》功能失效: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有效期限
《細則》施行前,已辦理的《上海市居住證》和《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細則》施行後,原《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簽注的,按照《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後不再續辦,持證人可以在有效期內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