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2012〕1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申辦戶口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深化本市戶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吸引人才來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堅持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式規範、辦理方便。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來滬創業、就業並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相關落戶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的政策協調工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綜合平衡確定年度總量,並對政策實施進行監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稅務、教育、人口計生、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條件)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五)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畫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激勵條件)
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三)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以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前款所稱的重大貢獻獎項範圍、計稅薪酬收入標準、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範圍、投資納稅數額和用工人數標準,由相關管理部門適時公布。
第七條(申請的提出)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後,交用人單位,同時附有關申請材料,由用人單位負責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材料具體包括:
(一)有效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納稅完稅證明;
(四)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及相關聘用(勞動)契約證明;
(五)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
(七)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請優先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受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材料後,對申辦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持證人員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條(審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持證人員。
第十一條(遷入戶口)
持證人員憑《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和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及相關證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家屬隨遷)
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三條(總量調控)
本市對持證人員申辦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調控,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按照規定,排隊輪候辦理。超出當年調控人數總額的,依次轉入下一年度辦理。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持證人員和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一旦發現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並記入社會徵信體系。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及時註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細則)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