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上海市家具行業協會成立於一九九四年,是一個跨地區、跨部門、不同隸屬關係和不同所有制的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和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織起來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協會的宗旨是:維護行業合法權益,規範會員(行業)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產業經濟發展。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促進生產力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協會恪守誠信原則,通過制訂“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達到行業自律。協會先後被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上海市經委、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中國家具協會評為先進行業協會。
《上海家具》是協會主辦的內部刊物。它是協會的喉舌.欄目有法規導向、行業動態、管理知識、宣傳典型、市場分析、家具人生、家具文化、熱點聚焦、消費指南、展會評述以及國內外、市內外有關信息。 協會為會員單位主要有如下服務內容:
(一) 傳遞政府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
(二) 贈送全年度《上海家具》刊物,行業專業信息等資料;
(三) 在我協會網際網路站上可發布產銷信息;
(四) 為社會採購及廣大用戶優先推薦會員企業產品;
(五) 組團出國,參觀展覽會,考察市場;(六) 優先參加我協會組織的行業內外以及國際國內各種交流活動;(七) 參加名優產品評選、名牌產品推薦、行業培訓、產品推廣、促銷經營活動等;(八) 頒發會員證書,製作會員單位銅牌;(九) 編入上海市家具行業協會通訊錄;(十) 會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服務等。
凡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或授權委託的家具行業的工商企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承認“上海市家具行業協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企業營業照(付本)複印件,均可加入上海市家具行業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家具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FURNITURE ASSOCIATION 縮寫SHF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是由家具行業相關的生產、經營、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跨行業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竟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劫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 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規範行業行為,對違反行規行約的單位,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企業可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二) 參於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代表行業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有關行業經濟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發布、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和資料、實行行業的信息指導與服務。
(四) 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參與和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企業資質、產品質量實行監督。開展行檢、行評和認證工作、推薦優質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五) 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項目進行前期諮詢、論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
(六) 對本行業產品的價格實行協調、指導和監督。保護行業的平等竟爭、維護國家、行業和企業的利益。
(七) 舉辦和參與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訂貨會、規範培育本市專業市場,提高本行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推動行業經濟發展。
(八) 組織行業管理、技術培訓,組織實施職稱評定,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新管理的推廣套用。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九) 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十)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十一) 反映會員單位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出合理化建議,爭取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重視和支持。
(十二) 承辦政府和企業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有益本行業健康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四技服務、中介諮詢、對外合作交流及政府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 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 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 承認本會章程
(三)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提請下一次理事會通過)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
(四) 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權;
(五) 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力;
(六) 入會自願,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承認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凡依法註銷企業法人資格的會員單位即自動失去會員資格。會員無故一年不交會費,協會停止對其服務。二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並退回會員證書等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不履行義務,經批評無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付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持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冶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副會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秘書處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2001年7月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團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