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設理事會何常務理事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負責制,協會會長為許秋塘先生。協會聘請關懷化工行業發展的有關領導、資深專家和社會名流擔任名譽會長、顧問。
本協會設立常設工作機構、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致力於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布局和戰略目標;促進行業產品、技術、組織最佳化;進行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信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關係,提出政策、立法建議;參與制定、修改行業標準、協助審查、頒發生產許可證、組織科研項目、成果鑑定;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管理最佳化、維護公平競爭、協調供需關係,組織同行議價;推動化工外向型經濟發展、組織本行業訂貨會、展銷會、博覽會;組建信息網路、創辦協會出版物、發展行業公益事業;加強與各國化工協會的聯繫與交流、開展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企業的技術引進、技術輸出、合資合作經營發揮中介組織作用。
本協會在上海市經濟委員會領導下,將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對上海化工行業實行社會化管理,成為企業的協調、服務機構,市場的中介組織,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章程
上海市化工行業協會章程
(二○○三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市化工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Shanghai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SCIA。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為本市化工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宣傳、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循黨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化工行業的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管理最佳化,協調會員關係,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國際經濟交流和合作,推動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管理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管理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產業政策,協助政府管理本市化工行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二)研究本行業的戰略目標、行業布局和發展方向,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三)協助主管部門促進本行業產品結構、技術結構、組織結構的最佳化,對本行業重大的投資項目、新辦企業的布局和老企業的兼併、改制、合資、租賃、拍賣、破產等出具論證意見,作為主管部門審批的依據;
(四)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組建信息網路,蒐集、整理國內外有關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資料,及時掌握國內外同行業的動態,進行市場分析預測,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開展諮詢服務;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反映會員要求,向政府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
(六)組織和參與制訂、修改本行業的技術、質量管理標準,並督促會員執行;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相關行業的生產許可證和業務許可證發放的前期審查工作;
(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新產品的成果鑑定和推廣工作,並按規定申報評獎。推薦行業內高技術產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組織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技術協作、技術攻關,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
(八)組織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經驗交流,開展各種研討活動和論文、成果評選工作,培訓管理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推行現代化管理技術,促進管理最佳化,提高企業素質;
(九)組織對本行業通用工種、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和頒發資格證書;
(十)協助政府對化工行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高壓和強腐蝕進行特殊性管理的指導;協助政府加強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管;承接政府委託和授權的職能;
(十一)制訂本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工作,並監督會員執行,維護行業形象;
(十二)協調行業內供需關係,組織同行評議,協助政府進行行業內價格管理、指導、監督、協調,制止價格壟斷,平抑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
(十三)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各種展銷會、推介會、訂貨會,組織評選化工名優產品和誠信企業,提高本行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占有率;組織會員單位到國內外考察市場,舉辦化工貿易洽談會,推動化工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十四)創辦協會出版物和網站;
(十五)組織開展國內外同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合作機制形成;
第七條業務範圍:行業管理、四技服務、諮詢、培訓、編輯刊物、組織合作交流交往。
第八條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條件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連續營業六個月以上的從事化工行業生產、經營、施工、科研、教育、設計、服務等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條會員人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監督權;
(二)有資格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對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享有優惠權、優先權;
(四)有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和通過協會向政府反映自己要求的權利;
(五)有取得協會發布的各種信息,情報資料和要求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諮詢的權利;
(六)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義務: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四)維護行業利益,發展行業優勢。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以除名:
(一)拖欠會費2年,經催促仍不繳納的;
(二)不參加協會活動,不執行協會決議,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三)破產停業和註銷營業執照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和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並通過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五)決定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所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吸收聯繫會員和聘請特邀理事;
(六)決定設立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數量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屆期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集臨時理事會。理事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會長會議。會長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理事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予決算;
(二)討論和制訂協會的工作計畫、工作總結;
(三)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四)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會長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長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長、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5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可為專職。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
第二十五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指定一名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六條協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負責制。會長行使下列職權: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會長會議。組織實施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
(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協調協會各部門、各機構的關係;
(四)負責組織起草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報告,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五)向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提議設立各工作部門和機構,提名各部門、各機構負責人名單;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理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七)會長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協會常設工作機構設秘書處,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處理協會秘書處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理事會的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施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的來源:會費;捐贈;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一條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協會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請求協會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三條協會經費開支部分,主要是協會的日常辦公費用、協會舉辦的有關會議和活動的補貼、協會各種刊物網站的開支、聘用人員的工資、津貼和獎勵、對外聯絡交流活動支出以及其他依法支出等。
第三十四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時,接受市社會服務局、市社團管理局和市經委組織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協會如因故需終止時,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成立清算小組處理善後事宜,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市社團管理局申請註銷。剩餘資產捐贈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