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塗料染料行業協會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一)、遵守會員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塗料染料行業協會(Shanghai Coatings and Dyestuff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CDTA)。
上海塗料染料行業協會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上海塗料染料行業協會由長三角洲地區染料、塗料、顏料、助劑及其他經濟組織為主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本會前身是上海染料農藥工業行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1月,是上海早期的協會之一。2002年在上海市協會改革調整中,上海染料農藥工業行業協會更名為上海染料行業協會。2005年由於行業出現了較大的變化,為了推進塗料染料產業的共同發展,上海染料行業協會按規範程式更名為上海塗料染料行業協會。
本會1994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9年被評為上海市先進行業協會。《上海染料》期刊,經國家科技部批准國內外公開發行,是全國石化系統的優秀期刊。
本會現有會員單位149家。會員成員主要分布在上海市和長江三角洲地區,在行業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產品從塗料、油漆到塗料原材料,從紡織染料、食用色素到油墨和有機、無機顏料,從塗料、染料助劑到化工專用機械,從大化工到精細化工產品,廣泛套用於國民經濟各個領域。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開展以下各項工作:
1、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開展行業交流,提供諮詢服務;
2、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涉及行業合法利益的事項,提出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推動橫向經濟聯繫的發展,協調和協助解決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和其他方面的關係,推進會員企業和諧、健康發展;
4、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訂技術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等方面的建議及標準的審核;
5、採取多種形式,實施品牌建設,開展管理、技術、業務等方面的培訓,為會員企業培訓專業人員,推動會員企業人員素質的提高;
6、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技術經濟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7、承辦政府部門委託開展的有關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價格協調等工作;
8、主辦《上海染料》期刊、開展廣告業務,每月出版協會通訊;
9、承擔中國染料工業協會有機顏料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0、協會有獨立網站為會員單位服務,報導協會活動信息和產品介紹;
11、設立職稱諮詢站,受理職稱申報工作;
12、設立大學生、青年見習基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上海塗料染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Dope Dyestuff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DDT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上海地區塗料、染料、顏料、助劑及相關企事業單位,按自願平等的原則組成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的經濟類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會員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開展行業服務工作,發揮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協會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機關是市社團管理局。協會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常設機構-秘書處住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任 務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是:規劃、信息、調研、諮詢、統計、培訓、會展、辦刊。
第七條:本協會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開展對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整理和研究,並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調查研究行業情況,向政府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推行經濟政策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並提出研究和建議之事項。
(三)、推動橫向經濟聯繫的發展,協調和協助解決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和其他方面的關係,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四)、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和市場預測、科研的信息,協助推廣會員的產品,協助或組織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專業學會與企業的交流,組織行業交流活動,協助會員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五)、參與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六)、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管理、技術、業務等方面的培訓,為企業組織培訓專業人員,推動會員企業素質的提高。
(七)、積極開展與國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通報產品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方面的情況。
(八)、積極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九)、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各種活動,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單位及其他團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具有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或證明。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提出退會,經理事會備案後,會藉即行註銷。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員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依法破產和撤消的;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l年。
第十八條: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產生。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根據理事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負責落實理事會的決議內容;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協會各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聘用本協會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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