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況
名稱:上海城市金融學會
成立日期:1989年7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孫持平
現有會員數:638人
下屬機構:下設28家分會(對應工行上海分行下屬支行、部室)
2、主要領導成員
名譽會長:陳立
顧問:龔浩成、毛應梁、黃朝治、洪葭管、吉曉輝
會長:孫持平
副會長:李玉強、鄭之光、姜波克、戴國強
秘書長:成善棟
副秘書長:史惟
3、辦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辦會宗旨:開展城市金融理論和實踐研究,提高銀行工作水平
業務範圍:學會研究交流、出版書刊、培訓人才、諮詢服務
4、學術研究成果、獲獎情況
2001-2003年度,在總行城市金融學會舉行的“創建城市金融學會先進團體 活動”中,以第一名的成績獲得“中國城市金融學會最佳團體會員”的光榮稱號。
2001-2002年度,《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國有銀行的影響及其對策研究》榮獲中國金融學會第六屆全國優秀金融論文一等獎,兼獲第六屆全國城市金融優秀論文一等獎。
2001-2002年度,《對現代商業銀行中等水平的分析》《關於住房抵押貸款證 券化業務的分析》《關於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後對我行的影響》《關於我行電子銀行投入和產出效益評價體系的思考》獲中國城市金融學會二等獎;《關於國有銀行拓展黃金市場業務的思考》《金融全球化形勢下國有商業銀行 的風險管理研究》《關於我行與國內外金融機構(銀行)合作現狀與問題分析》《關於我行信貸結構調整的若干思考》獲中國城市金融學會三等獎。
2001-2002年度,《信息技術在國有商業銀行套用的思考》榮獲中國金融青年論壇一等獎;《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業務的現狀、概念與定位》、《上海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前景分析》、《構建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系初探》、《商業銀行貸款進入與退出的管理策略研究》獲三等獎;《發展比較優勢,尋求業務突破點--中國工商銀行開展投資銀行業務探討》等獲優勝獎。
2002年,《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暨我行的對策》獲總行國際結算論文評比一等獎;《淺析進口押匯風險及其防範??兼談對我行開展進口押匯業務的操作建議》獲二等獎;福費廷業務及其在我行的套用》、《論新形勢下我行國際業務管理的再設計》獲三等獎;《論我國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中信用風險管理的若干問題》、《外匯擔保若干問題的風險與防範》、《新形勢下國際結算經營管理模式若干問題的思考》獲優秀獎。2002年,《關於我行電子銀行投入和產出效益評價體系的思考》獲總行電子銀行部電子套用論文一等獎;《電子銀行如何實施客戶關係管理》獲二等獎。
5、主辦刊物
內部刊物:《上海城市金融學會論文彙編》。包括四個方向:《上海城市金融之論文集萃篇》,月刊;《上海城市金融之業務專題篇》,不定期出版;《上海城市金融之市場信息篇》,季刊;《上海城市金融之金融政策篇》,月刊。
6、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上海城市金融學會”;英文為“Shanghai Urban Financial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為從事金融科學研究活動的地方性民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組織金融行業和社會金融研究力量開展經濟、金融理論研究,向社會公眾宣傳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識,提高金融理論和金融業務水平,促進上海地方金融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共和國上海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內部出版物是理論性月刊《上海城市金融》。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浦東大道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 組織推動開展學術研究活動,制定金融科研規劃,探索經濟、金融理論,反映、推薦和獎勵理論研究優秀成果;
2、 組織社會經濟調查和專題研究,為金融決策服務;
3、 向社會各界廣泛普及金融知識、宣傳金融政策;
4、 組織研究金融歷史經驗,探討金融活動的歷史發展規律;
5、 組織區域間金融學術交流與研究活動;
6、 向金融決策部門反映會員對金融決策的建議;
7、 編輯、出版、發行金融理論研究書、刊,組織金融信息交流;
8、 舉辦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廣泛開展金融學術交流;
9、 組織金融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培訓,促進金融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
10、 開展金融諮詢服務;
11、 從事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學術研究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單位申請者應在金融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4、 個人申請者應熱心從事城市金融科學研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有一定研究能力和近期研究成果。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研究課題招標、專項調研、各種學術活動等;
3、 在交納會費後,有權獲得本會編印的刊物和學術資料;
4、 有權以本會相應會員身份參加國內外的學術活動;
5、 有權退出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3、 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報送研究成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單位會員應定期向本會匯報工作,匯報機構和領導人員變動情況,及時提供重要學術活動的情況和成果。根據會員條件,推薦新會員。
6、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正式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本會理事會或單位會員單位審核推薦;
2、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3、 在本會出版物上公布經批准入會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4、 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退會,應通過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遞交書面退會報告的形式辭去本機構或個人的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
3、 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為本會顧問;
4、 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5、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6、 決定終止事宜;
7、 決定本學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參會代表分單位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二種。單位會員參會代表由各單位會員單位根據本會確定的人員數額自行選派;個人會員代表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根據會議需要直接選派。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會成員為在職的金融從業人員或高級金融研究人員。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 在徵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 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決定設立、撤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1、4。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學會秘書處,為本會辦事機構。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和本章程有關規定的各項任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金融學術研究和實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時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接受會長委託,簽署有關法律檔案。
6、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成立若干城市金融專業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行政主管單位的資助;
2、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
3、 接收國內外機構與個人捐贈;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提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會費收取標準,經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並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收取。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及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5年4月2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