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免稅

三自免稅

三自免稅,是指1951年對自養、自宰、自食(簡稱“三自”)的牲畜,免納屠宰稅。

三自免稅

1951年對自養、自宰、自食(簡稱“三自”)的牲畜,免納屠宰稅。1955年4月,對農民自養的耕牛,因失去耕作能力或因病不治而宰殺的,經區、鄉政府證明,亦免徵屠宰稅。1956年2月,取消農民“三自”牲畜免稅規定;4月,對少數民族“三自”牲畜實行限量免稅。1959年1月,對人民公社敬老院“三自”的生豬,給予免徵屠宰稅照顧。1965年9月,對農民在春節前後40天內屠宰自養的生豬,給予減征50%屠宰稅的照顧。農民平時屠宰自養的生豬,也給予減征30%屠宰稅的照顧。同年12月,廣東貫徹國務院指示,自1966年1月1日起,對國營企業、合作社企業經營的生豬、農民屠宰的自養生豬,不論自食或銷售,不分平時和節日,屠宰稅一律按應納稅額減征30%。1971年2月,省革命委員會發出《關於改進生豬屠宰稅徵收辦法的通知》,對傷豬、頑豬和淘汰的公豬、母豬(不包括閹割育肥的公豬、母豬),經生產大隊證明,毛重在30公斤以下的免稅,毛重在30公斤以上的按應徵稅額減半徵收。1973年4月,廣東對農民“三自”羊和部隊“三自”牲畜免徵屠宰稅。1984年12月,對部隊自宰、自食牲畜,也免徵屠宰稅;屠宰病、死豬、羊,經檢疫部門證明,免徵屠宰稅;農業和科研單位屠宰專供製造疫苗或試驗免疫用的牲畜,免徵屠宰稅。1986年3月,對國營華僑農場的屠宰稅從1985年起,5年內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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