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機制

三方機制

“三方機制”是近百年來在西方已開發國家逐步形成並推廣的一種社會關係和企業勞資關係的協調機制。“三方機制”在調解社會矛盾,解決勞資衝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經濟日益全球化,“三方機制”已推廣到許多國家和地區,三方原則成為各國協調勞資關係、處理勞資糾紛的共同準則。我國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無疑應當使勞動制度,包括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儘可能地與國際通行的制度接軌或靠攏。

特徵

1、主體獨立

主體獨立是指參與 協商的三方代表——政府、 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地位是獨立的,代表不同的利益主體。各方都有獨立的發言權和表決權,不受其他方的制約。這種獨立性為三方充分行使各自權利奠定了重要基礎。

2、權利平等

權利平等是三方平等協商的基礎和條件,也是三方機制的重要特徵。在涉及勞動關係重大問題的協商過程中,由於各方代表的利益主體不同,各方的要求和目的會有很大的差距。縮短這種差距,達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必須充分行使各方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必須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駕於它方之上,單方無權對它方發號施令。這種特徵能在協商中充分保護弱者的地位。

3、民主協商

民主協商是三方機制產生的根源,也是三方機制的重要特徵。只有在 協商過程中充分發揚民主,充分聽取各方、甚至每位代表的意見,才能形成比較科學和可行的方案和意見。

4、充分合作

三方機制的目的就是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因此,在協商過程中三方要充分合作,即達到在 協商基礎上的合作,並且通過友好協商,互解互諒,達成共識,取得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5、定期協商

三方機制需要協商的事務都是涉及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而且三方機制大多是一種議事制度,因此,一般都採取定期協商的方式,如每季度召開一次協商會議,或每半年召開一次協商會議等等。

組成

三方機制應當由三方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地方總工會和代表 用人單位的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三方協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平等對話的 機制。政府、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三方的職能不能替代,各有側重和相互獨立,相互沒有隸屬關係,切實代表基層組織和會員的利益。

1、政府代表。工會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來,我國參加國際勞工大會的政府代表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由此可以看出,勞動關係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應該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擔任。

2、企業組織代表。 計畫經濟時期,全國各地建立了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應該說該組織代表的是 國有企業。隨著新建企業的迅猛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呈現多元化, 企業組織形式也呈現多元化,民間的商會、個體經營者協會、青年企業家協會、女企業家協會等相繼出現,作為企業方代表,它們都可以成為三方協商機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層面,還是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作為企業方代表。

3、職工代表。由於三方機制是協商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它超出了具體企業的範圍。因此,代表職工參加三方機制的是各級總工會。

三方機制三方機制

組織形式

成立三方性協商機制是使三方機制川頁利進行的組織保證。各國三方機制的具體活動基本上都是由三方性組織機構來實施的。以國際勞工組織的三方協商 組織原則為基礎,許多國家都設立了不同類型的三方協商組織機構。但各國三方機制的組織形式十分靈活,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做法。

1、由三方代表組成常設機構

多數國家的三方機制都是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 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組成,由政府勞動部門、 僱主組織和工會組織的代表組成常設機構,如法國的經濟社會理事會、由政府、 僱主組織、工.會組織三方代表在該機構中共同討論經濟和社會政策。但也一些國家的 政府組織不是固定的部門,而且根據工作關係確定相關部門。如挪威的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政府一方就是根據協商的內容來確定相應部門。也就是說,政府一方是由政府的各個部門來代表。而且在進行和工資談判等具體問題的協商時,如果 僱主組織和工會達不成協定,還需要由政府派調節官來協調。但一般出席國際會議,如參加國際勞工大會則由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參與三方機制。

2、採取勞動大會形式

有的國家則採取勞動大會的形式,這種大會由政府組織三方召開,每隔一段時間就有關全國性的勞動問題進行討論,為一些重要的法律頒布做準備,並使僱主和雇員組織達成協定。協定的內容包括勞資雙方的一些共同利益,雙方休戰的解決辦法,以及對有關不履行協定的懲罰措施。如印度就通過這種方法實現三方協商,協調勞資關係。

3、成立三方專業委員會

有的國家在三方協商組織機構中,還成立一些專門的三方組織,如國家就業促進委員會、國家勞資生產委員會、國家勞動關係委員會、國家工資委員會、國家社會保險委員會等。各專業委員會分別由三方代表組成,針對 就業、勞動關係、 工資、 社會保險等專門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如有些國家組成的勞資生產委員會,由政府、 僱主組織和工會組織各派出相同的代表人數,定期討論有關全國性的與經濟和勞動問題相關的問題,參與政策和法規的制訂等。還有的國家設立專門的工資委員會,由政府、 僱主組織、工會組織三方組成,每年發布工資增長的意見,供企業工資談判時參考。此外,還有澳大利亞的全國職業安全與衛生委員會、新加坡的全國工資理事會等。

4、設立三方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還有更多的國家在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中設立三方代表,或由三方人員組成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勞資關係委員會等。

5、設立綜合性的三方聯繫制度

在有些國家還實行綜合性的三方聯繫制度,如日本的產業勞動懇談會、俄羅斯的社會與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委員會、馬來西亞的全國聯合諮詢委員會等。

各國的三方協商機構在工作中為了保證協商三方的合作,還制定了一些具體的規則,如協商正常進行規則、解決協商僵局規則、協商不成的處理規則等。一般三方機制的組織機構可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行業)不同的層次。

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工會法和本法的規定,三方機制解決的是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如勞動就業、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職業培訓、 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集體契約和 勞動契約等。

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對勞動關係的調整提出了與其相適應的客觀要求,因此,在企業從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到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契約,這些符合 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調整企業的勞動關係,促進職工隊伍的穩定和勞動關係的和諧,以保證經濟建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

目前,我國勞動關係出現許多新問題,如就業壓力大,勞動關係緊張,群體性突發事件增多、用人單位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不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金、任意延長工作時間、非法收取勞動者押金等。協調勞動關係,一方面,要靠落實勞動契約制度,實行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契約制度。

但是,僅在企業範圍內推行集體協商和實行集體契約制度是不夠的,從協調勞動關係的整個社會化發展要求來看,還需要建立起能夠促進勞動關係協調與穩定的發展的三方機制。用三方協商機制來體現對更高層次上的勞動關係協調作用,促進各方利益主本的相對一致性,以達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標的實現。

建立三方協商機制不僅不會取代和削弱企業勞動關係雙方通過協商簽訂的集體契約的主體地位,更不會破壞企業建立起來的勞動關係的協調機制,反之,當三方協商機制的作用發揮出來的時候,它會積極引導雙方更好地實現其簽訂的集體契約和協定,會指導幫助企業雙方更好地通過協調機制來達到雙方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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