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正文
1978年2月6~17日,在國際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會議上,討論並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對公約的附屬檔案一作了補充修改,對油船、特別是對船齡在10年及10年以上的油船,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檢查、檢驗和發證的要求,針對不同類型和不同等級的新油船,即1979年6月1日後簽訂造船契約,1980年1月1日後安放龍骨或處於相應建造階段或1982年7月1日後交船的油船,對其專用壓載艙、原油洗艙、清潔壓載艙的要求作了適當調整。議定書還規定,在本議定書生效後三年內或經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確定的更長時間內,各締約國將不受附屬檔案二規定的約束。公約和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生效的條件是:自不少於15個國家(其商船噸位總和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的50%)成為締約國之日後經過12個月生效。截至1982年12月31日,公約僅有12個締約國,尚未生效。中國未加入公約。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已於1983年 10月2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議定書共有締約國 31個。中國於1983年7月1日核准議定書,成為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