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

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是對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進行檢驗後所頒發的證明船舶設計、構造和設備符合該規則要求的證書。

簡介

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 。
船旗國政府法定檢驗機構或其授權的船級社,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Ⅱ“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的規定,對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進行檢驗後所頒發的證明船舶設計、構造和設備符合該規則要求的證書。

證書管理

主管機關的官員或主管機關所認可的組織或指定的驗船師,根據《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附則Ⅱ的規定,對所有運輸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並包括全部或部分裝運散裝有毒液體貨物的上述公約附則Ⅰ中規定的油船,經檢驗合格後簽發的證書。檢驗內容包括:(1)結構、設備、各種系統、附屬檔案、裝置和材料及其狀況能將有毒液體物質的無控制排放入海減至最低程度;(2)適用於該船的操作手冊和手冊所述的船舶布置、設備及相聯的泵和管系;(3)該船所列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貨品名單的合適性。上述公約附則Ⅱ已於1987年4月6日對中國國際航行的上述船舶生效。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在證書有效期屆滿日的每周年日的前後3個月內應進行年度檢驗,在第二或第三個上述周年日的前後3個月內應進行期間檢驗,證書屆滿日之前3個月至屆滿日內應進行換證檢驗,檢驗符合規定要求後,應作相應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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