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範圍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2、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3、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資金來源
1、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3、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4、救助基金利息
5、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6、社會捐款和其他資金。
申請方式
按規定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其他規定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