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市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乾在實處,走在前列”要求,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著力防事故、保全全、保暢通,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全面加強人、車、路環境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執法,落實“平安寧波”工作任務,加強和創新道路交通安全社會管理,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聯動、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範道路交通事故,堅決遏制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為全面實施“六個加快”戰略,建設“四好示範區”創造良好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全面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堅持安全第一,始終把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堅持預防為主,著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基礎性、源頭性工作;堅持綜合治理,推動各部門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責任,督促企業全面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堅持嚴格依法管理,方便民眾的原則,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二、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三)規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嚴把新設立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鼓勵和引導客運企業實行規模化、公司化經營,積極培育集約化、網路化經營貨運龍頭企業。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認真落實《寧波市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評價標準暫行辦法》,按照《寧波市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機制建設激勵約束政策》(甬安監管辦〔2012〕32號)規定,將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評價結果與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以及車輛(工傷)保險費率、銀行信貸、稅收減免、政府資金補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項目建設許可審批、企業榮譽評先評優、線路審批(審核)、企業審驗、經營範圍確定、企業資質評定、站級核定、車輛道路通行證申領等有關激勵約束機制掛鈎。鼓勵客運和危運等重點車輛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投保險外險(超額險)等形式,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四)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道路客運企業要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道路運輸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安全班組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強化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持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財政、安監、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做好監督,督促交通運輸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規定。建立專業運輸企業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班、停線或停業整頓,對整改不達標的按規定取消其相應資質。 (五)嚴格長途客運、旅遊客運和劇毒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嚴格客運班線、劇毒化學品運輸線路通行證審批和監管,加強班線、劇毒化學品運輸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現有長途客運班線進行清理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停止運營。停止增加、更新臥鋪客車,在用臥鋪客車按規定逐步退出市場。創造條件積極推行長途客運車輛、旅遊包車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並嚴禁夜間通行三級以下山區公路。夜間遇暴雨、濃霧等影響安全視距的惡劣天氣時,可以採取臨時管理措施,暫停客運車輛運行。加強旅遊包車安全管理,根據運行里程嚴格按規定配備包車駕駛人,積極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禁發放空白旅遊包車牌證。建立客運汽車租賃行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保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逾時、超速駕駛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 (六)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研究制定寧波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規範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行為。旅遊包車、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教練汽車和校車應嚴格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應同時安裝車載視頻裝置,積極推動其他在用營運客車和教練汽車安裝使用車載視頻裝置。落實運輸企業安全監控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對不按規定使用或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的,或者未落實動態車輛監管措施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研究建立重點車輛動態信息共享監管平台,提升監管效率。加強工程運輸車輛綜合治理,加大無證運輸治理力度,對使用無道路運輸證和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工程運輸車輛的用車單位尤其要嚴格追究責任。 三、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 (七)加強和改進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機動車駕駛培訓教育與考試大綱》(交運發〔2012〕729號)要求,全面推廣套用駕駛計時培訓管理系統,督促駕駛培訓機構嚴格落實培訓內容和學時規定。嚴格考試程式,全面套用科技評判和考試監控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識,提高新考駕駛人的實際道路駕駛技能。客、貨車輛駕駛人培訓考試應按照2013年1月1日實施的考試內容標準,增加複雜路況、惡劣天氣、突發情況應對處置技能的培訓考試內容;大中型客、貨車輛駕駛人增加夜間駕駛考試內容。將大型客車駕駛人培養納入職業教育體系,建立和完善客車駕駛人直接培訓考試制度,努力解決高素質客運駕駛人短缺問題。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 (八)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駕駛人培訓機構規定,加強駕駛人培訓市場調控,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準入門檻,規範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嚴格按照培訓能力核定培訓機構招生規模,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充分利用教練車車載衛星定位和視頻裝置等科技信息手段,加強駕駛人培訓全過程動態監管,提高駕駛人駕駛技能。建立駕駛人培訓機構質量追蹤和通報制度,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規範辦學秩序。嚴格執行拖拉機培訓機構資格認證制度,加強對拖拉機培訓機構管理和監督檢查。 (九)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嚴把客貨運駕駛人從業資格準入關,加強從業條件審核與培訓考試。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機制,加快信息查詢平台建設,建立重點駕駛人信息庫。加強對在本地經營1年以上的外省籍客貨運車輛及其駕駛人屬地化管理。督促運輸企業加強駕駛人聘用管理,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要嚴格依法處罰並通報企業解除聘用,並且3年內不得在全市客運企業聘用駕駛員崗位。 四、加強車輛安全監管 (十)提高機動車安全性能。嚴格落實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鼓勵發展安全、節能、環保汽車產品,積極推進機動車標準化、輕量化,加快傳統汽車升級換代。督促汽車生產企業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改進車輛安全技術,增設客運車輛限速和貨運車輛限載等安全裝置;提高大中型客車和公共汽車車身結構強度、座椅安裝強度、內部裝飾材料阻燃等安全性能。出廠客運車輛座椅應全部配置安全帶,在用公路客運車輛座椅於2014年底前全部配置安全帶,鼓勵推廣使用幼兒乘座專用安全椅。 (十一)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積極推動車輛公告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機動車產品準入和生產一致性監管,落實車輛公告企業按照規定履行不合格產品更換、退貨義務,嚴格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嚴禁無資質生產、銷售電動汽車。嚴格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推行政府補貼政策,提高報廢汽車回收價格標準,依法嚴厲打擊製造和銷售拼裝車行為,嚴禁拼裝、改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加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計量認證管理和信用考核,嚴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嚴格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強化二級維護周期及質量竣工和技術等級評定。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車輛非法生產、改裝、拼裝以及機動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要嚴查責任,依法從重處理。嚴禁無牌無證電動汽車上路行駛。 (十二)強化電動腳踏車安全監管。研究制定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辦法,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追究機制。質監部門要做好電動腳踏車生產許可證管理,經信部門要做好電動腳踏車生產的行業管理,工商部門要做好電動腳踏車銷售企業的日常監管。對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企業和單位,要依法處罰和公開曝光。公安機關要加強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和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電動腳踏車交通違法行為。加強政策引導,逐步解決在用超出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問題。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和制度。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設施(含經批准設定的公路超限運輸檢測站)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的“五同時”制度,公安、安監等部門要參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竣(交)工驗收。嚴格安全評價,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對因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導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區域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嚴格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一步完善通行學生接送車等重要路段的交通安全設施。進一步加強對道路路面、交通安全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管理,確保路面和交通安全設施完好。 (十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科學規劃,有計畫、分步驟地逐年增加道路尤其是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投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在保證國省幹線公路網等項目建設資金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國省幹線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特別是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要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防撞牆等安全設施,設定標誌標線。加強公路與鐵路、河道、碼頭聯接交叉路段特別是公鐵立交、跨航道橋樑的安全保護。加大監管力度,督促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加強公路養護和運營管理,對安全設施缺失、損毀的,要及時予以完善和修復,保障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始終處於良好技術狀況。對養護管理不及時、不到位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性下降的,由交通部門依法實施指定養護,養護費由收費公路經營業主承擔。加強高速公路能見度、暴雨、大風等交通氣象監測、發布系統建設,實行道路信息和氣象監測信息共享共用,提高對暴雨、濃霧、團霧、冰雪等惡劣天氣的預警和處置能力。 (十五)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意見,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根據不同等級,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市、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對隱患整改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加強公路沿線邊坡檢查,及時排查處理隱患;對已建成投入運營的獨柱橋樑進行覆核驗算,並根據驗算結果科學處置;對“二級加寬”公路應改建為標準一級公路,暫時難以改建的,應增設中央分隔帶護欄;對整體式公路路基中間寬度小於12米的一級公路,應逐步設定中央分隔帶護欄。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要強化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道路安全隱患路段,全面梳理橋涵隧道、客貨運場站等風險點,建立管理台賬,明確治理責任單位和時限,全過程監督整治情況。公路管理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單位要加強橋下空間管理,防止橋下堆積物起火危及橋樑安全。加強公路兩側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嚴防焚燒煙霧影響交通安全。 六、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和學生交通安全保障力度 (十六)強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深入開展“平安暢通縣市”、“平安交通”和“平安農機”創建活動,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各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主體責任,制定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計畫,落實資金,加大建設和養護力度。新建、改建農村公路要根據需要同步建設安全設施,已建成的農村公路要在三年內完善安全設施,整治存在安全隱患的事故多發點段,重點治理落差4米以上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加快推進農村公路指路標誌體系建設,提高農村公路交通標誌標線設定水平。統籌城鄉公共運輸發展,以城市公交同等優惠條件扶持發展農村公共運輸,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覆蓋範圍,著力解決和保障農村民眾安全出行問題。 (十七)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調整最佳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交通路政與農機監理部門道路聯動聯查協作機制,積極發揮農村派出所、農機監理站以及駕駛人協會、村委會作用,建立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擴大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覆蓋面。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積極推廣套用農機安全技術,加強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源頭管理。 (十八)加大學生交通安全保障力度。加強校車安全工作,嚴格執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和校車駕駛員資格審批制度,嚴格落實各項保障工作措施,積極推進校車運營管理專業化、集約化,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安全。完善教育、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提高學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七、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管理 (十九)嚴厲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加強公路巡查管控,加大客運、旅遊包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吸毒後駕駛、貨車違法占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完善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長效機制,加大重大橋隧管控力度,確保重大橋隧構造物安全。制定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將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定期進行檢查,依法嚴格處罰。大力推進文明交通示範公路創建活動,加強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規範機動車通行和停放秩序,嚴格非機動車、行人交通管理。 (二十)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推進高速公路全程以及其它公路重點路段實時監控等智慧型交通管理系統建設,納入智慧城市整體規劃,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套用,積極推進交通執法車輛配備車載監控取證視頻設備,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資源,建立部門、區域聯勤聯動機制,逐步完善交通違法、事故、車輛等信息共享機制。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客貨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通報制度。積極探索推動公民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安全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準入等掛鈎。 (二十一)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健全公安交管、消防、衛生等部門聯動的交通事故緊急救援機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統,加強交通事故緊急救援隊伍建設,配足救援設備,提高施救水平。針對現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效率。各縣(市)區要抓緊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積極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 八、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二十二)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各縣(市)區政府應每年制定並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畫,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和義務,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傳力度,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要在重要版面、時段通過新聞報導、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充分發揮主管部門、汽車企業、行業協會、社區、學校和單位的宣傳作用,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全民交通守法、安全和公德意識。建立交通安全志願者隊伍,定期組織志願者服務活動。 (二十三)全面實施文明交通素質教育工程。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畫”,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推行實時、動態交通安全教育和線上服務。強化企事業單位員工交通安全教育,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全民普法和職業道德教育重要內容。進一步深化文明交通示範單位創建活動,將城市交通秩序情況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內容。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發布平台,加強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開展交通安全文明駕駛人評選活動,努力促進駕駛人依法駕車、安全駕車、文明駕車。堅持交通安全教育從兒童抓起,將交通安全教育內容納入中國小校課程,作為學生和學校素質教育必修課程,明確教學內容;鼓勵學校結合實際開發有關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課程,夯實國民交通安全素質基礎。 (二十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設。積極拓展交通安全宣傳渠道,利用青少年宮、市民廣場等陣地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創新宣傳教育方法,以學校、駕駛人培訓機構、運輸企業為重點,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推動開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網站、電視頻道,加強交通安全文學、文藝、影視等作品創作、徵集和傳播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注交通安全、全民參與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圍。 九、嚴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 (二十五)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嚴格執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規範,落實跨區域責任追究機制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開制度。對發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班、停線或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遊車輛;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責令其辦理變更、註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其負責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二十六)加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督辦。嚴格執行重大事故掛牌督辦制度,對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實行現場聯合督導、統籌協調調查、掛牌通報警示、重點約談檢查和跟蹤整改落實,形成部門齊抓共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獎懲制度,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單位予以表揚和獎勵。對發生較大以上或社會影響嚴重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責任追究。對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的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對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的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性質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政府將約談相關政府負責人。 十、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 (二十七)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勢,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嚴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總結報告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1月8日前要將本地區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專題報告。 (二十八)落實部門管理和監督職責。進一步明確市級有關部門交通安全工作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嚴格責任考核,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責任部門有關領導幹部實績考評的重要內容,並將考評結果作為部門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進一步發揮各級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加強工作統籌協調和聯動,及時協調解決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十九)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機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專項資金,研究建立政府、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道路交通安全長效投入機制,不斷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資金保障來源,推動完善相關財政、稅收、信貸支持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將交警、運政、路政、農機監理各項經費按規定納入政府預算。根據道路里程、機動車保有量、社會運輸量增長等情況,加強公安交警、交通運政路政以及農機監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設,完善道路交通警務和交通路政運政執法保障機制。加強交通協勤、文職人員以及交通運政、路政、農機監理協勤人員管理,保障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落實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發展相關保障政策,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執勤執法營房、交通路政運政營房等配套設施與高速公路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投入使用。 本意見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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