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經濟處於轉軌中的歷史條件下,法律監管、行政監管和自律性監管在彌補基金市場失靈方面各有各的優勢,也各有各的缺點和不足,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每種監管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們只有根據具體情況將基金監管的立法權和執法權在各個監管主體之間進行合理地配置,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種監管的效能,保證基金市場健康快速地發展。由於監管資源有限的原因,並考慮立法成本的影響,基金監管政策應有一定的涵蓋範圍,作者認為基金監管應以基金風險監管為導向,以基金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監管和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為風險監管的核心。《論基金監管政策》最後對我國基金監管政策的歷史與現狀進行了評析,在分析中一方面利用制度變遷分析方法對我國基金監管政策的歷史進行了回顧,另一方面利用實證分析方法對我國基金監管政策的現狀進行了研究,並為基金監管的制定和執行體系設計了發展思路。
目錄
緒論0.1 背景——轉軌經濟
0.2 研究目標
0.3 基本思路
O.4 分析方法
0.5 若干概念的界定
第1章 基金監管的初步分析
1.1 基金的本質與內涵
1.1.1 基金分類
1.1.2 基金特徵比較
1.1.3 基金的異質性:與其他金融組織形式的比較
1.2 監管基金的成本收益分析
1.2.1 基金監管收益
1.2.2 基金監管成本
1.2.3 綜合——確定基金監管收益超過成本的系列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