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票據法》

介紹《票據法》的主要內容、適用範圍等相關信息的詞條。

《票據法》《票據法》
《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
關於票據喪失後的權利補救措施,各國票據法的規定不盡都相同,有些國家規定採取公示催告的方式,有些國家規定採取擔保的方式等,我國票據法則規定了票據喪失後的公示催告制度和提起訴訟制度。因此在涉外票據活動中,就涉及到應該適用何國法律的問題。本條款規定了: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這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由於付款地是票據債務的履行地,付款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而且付款人所在地往往就是付款地,所以,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保全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自然也就是最為合適、最為方便和最為有利的了。
學費收據不算是票據:
票據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票據法》第二條 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學費收據不僅不是法律規定的票據,也不具有票據特徵

內容簡介

《票據法》《票據法》
規範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條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製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籤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係。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籤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超越許可權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法》《票據法》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籤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七條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第八條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第九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票據法》《票據法》
第十一條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
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十二條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十三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第十五條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
《票據法》《票據法》
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適用範圍和作用

《票據法》《票據法》
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規範票據行為、保護票據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的發展,從1996年至今,國家先後頒布了《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出台,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銀行結算改革的重要成果。這些法規對各種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的行使、票據義務的履行等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確立了票據關係的基本規則和具體制度。這些規則和制度是從事票據活動和辦理票據結算的法律依據,是管理票據活動和處理票據糾紛的法律準繩。
票據法從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只有在1996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新的票據關係才適用票據法。
票據法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我國的票據法與國外的票據立法不同的是將匯票、本票、支票合在一起立法,而國外很多國家(如英國、德國、法國、日本、香港等)的票據法只對匯票和本票作出規定,並不涉及支票問題。考慮到支票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和為了保證票據法的完整性,避免重複立法的麻煩,將匯票本票、支票合在一起立法,一併規範。
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是指出票人承諾自己或委託付款人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的金額並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僅指匯票、支票和本票,支付一定金額是票據簽發和轉讓的最終目的。《票據法》中所指的票據不包括廣義票據中所指的諸如發票、提單、倉單、股票等之類的票據。
票據法是我國國內立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至於涉外票據,即在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票據,是否適用我國《票據法》則要依據《票據法》第五章涉外票據法律適用中的有關規定和具體票據行為的實際情況才能加以確定,有可能適用《票據法》,也有可能適用有關的外國法。同時,為了履行我國的國際義務,《票據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票據法是以規範票據行為為宗旨,以保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為根本任務的一部重要法律,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法律保障,對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