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第1版(2011年1月1日)叢書名:德語法學思想譯叢
平裝:186頁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開本:32
ISBN:9787509323823,7509323827
條形碼:9787509323823
商品尺寸:18.4x12.8x2cm
商品重量:200g
ASIN:B004IWRRPM
內容簡介
《為法學而鬥爭:法的定義》內容簡介:直到今天,《為法學而鬥爭》這本小冊子依然被視為自由法這種新法學方法的奠基之作,並成為20世紀最頻繁地被引用的法律文獻之一。《為法學而鬥爭:法的定義》是這份經典文獻的第一個中文全譯本。作者在他的這部成名作中提出:國家的法律秩序存在漏洞,在國家法秩序之外存在著“自由”法。但是其後,康特洛維茨一定程度上與自由法運動拉開了距離,他並沒有像例如歐根·埃里希那樣把法學與社會學混為一談,而是試圖闡發一種法的三分法,他的晚年作品《法的定叉》對此給出了一個成熟的解說。編輯推薦
《為法學而鬥爭:法的定義》是德語法學思想譯叢之一。作者簡介
作者:(德國)赫爾曼·康特洛維茨譯者:雷磊叢書主編:羅伯特·阿列克西張赫爾曼·康特洛維茨(1877-1940)20世紀德國最重要的法學家之一,自由法運動的代表人物,知識的廣博性堪與馬克斯·韋伯相比肩,在法學理論、法律史以及刑法學等多個法學領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代表作:《為法學而鬥爭》、《論學說彙纂波倫亞手稿的形成》、《羅馬法注釋法學家研究》、《法的定義》等。
雷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德國基爾大學聯合培養博士(2008-2009),主要研究方向:法哲學、法學方法論。
目錄
德語世界的法哲學——“德語法學思想譯叢”總序言(羅伯特·阿列克西)
主編者言
康特洛維茨與自由法運動(代譯序)
為法學而鬥爭
前言
導論
新法律觀
結語
法的定義
第一章定義概論
第二章法的定義
第三章法與自然
第四章法與道德
第五章法作為“可訴的”規則之整體
參考文獻
康特洛維茨的主要著述列表
序言
論及德語世界的法哲學,可以追溯到非常久遠的年代,然而,其決定性的影響卻始於德國的黃金時代——從1763年七年戰爭的尾聲到1870與1871年間德法之戰的百餘年時光。是時,一如莫扎特與貝多芬之於音樂、歌德與席勒之於文學、辛克爾與卡斯帕之於藝術、高斯之於數學以及亞歷山大·洪堡之於自然科學,康德與黑格爾也先後從哲學上開啟了其不朽的歷史。二人都寫有法哲學方面的著作,康德1797年完成了《法學的形上學導論》,黑格爾亦於1821年寫就《法哲學之基本特徵》,兩部作品一道成為人類歷史上經典之作。它們有著相同的特點,都以深刻和系統著稱,而自此之後,深刻和系統就成為德語世界法哲學的基本寫照。當然,康德和黑格爾還都屬於哲學家,而非法學家。儘管如此,對於以法哲學為導向的法學者來說,特別在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這個19世紀最偉大的法學家看來,系統的思考在法學中同樣具有生命力。
文摘
薩維尼之後,很多法學者亦對系統的思考深感認同,但此時薩氏的整體性觀察法進一步變遷為,如何將眾多概念加以合秩序安排的概念建構。沿著這種思考就形成了概念法理學,它為德國法哲學從此獲得全球性聲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正是魯道夫·耶林,19世紀同薩維尼比肩的偉大法學家,使得概念法學“成也於斯人,敗也於斯人”。在他的首版於1877年的《法之目的》一書中,耶林試圖將法之目的安插人此前概念所居的位置。耶林的實用主義獲得了世界範圍的成功,原因就在於他觸到了關鍵點:法之目的論結構。此一思想延續時間很久,耶林自然也有些誇大其詞。其實,問題並不在於,究竟是目的還是概念具有決定性,而是在於,如何將二者擺放到正確的關係位置當中。在對這一問題的漫長討論中,20世紀的法哲學逐漸浮出水面。那些曾經屬於康德、黑格爾、薩維尼以及耶林的風騷,如今又花落至凱爾森和拉德布魯赫。凱爾森分別寫就的兩版《純粹法學》,首版於1934年,二版於1960年面世,可謂是最有意義的實證主義法學作品。
被我們的方法論當作嚴肅的教義學方法來反覆折騰——是這樣一種程式,它以邏輯的方式將法條適用於它們所沒有涵蓋、但與它們所涵蓋的案件相似的案件。仿佛就是如此簡單:任何一個案件都不會與別的案件有任何共同之處,哪怕在最低限度上與它們有一點相似之處!因而人們是要為幾乎每個案件都尋找到一個可適用的法條(這樣做無疑是捨近求遠),而不是每次都去通過邏輯劃定所容許(類比)的界線,這種邏輯完全隨意地來劃定量與質的分界線。同樣,因為擴張解釋(extensiveInterpretation)所藉助的不外乎是與案件的相似性同樣的動機和手段,它就應受到與類比同樣的批評;當類比被禁止時(刑法典第2條),人們會讓它充分發揮作用!並且它也很好地扮演了這一角色。人們會一直將解釋推進到語詞(Wortlaut)最寬廣的界線,並且還要超出一些。我們的法院檔案陳列室都知道,在“危險工具”(gefahrlichesWerkzeug)這一標記之下可以將哪些東西沒收充公!相反,沒有人會認為,“製造者”——依據民法典第950條他通過加工取得新物的所有權——這一表述同樣可以被理解為產業工人和工匠,因為那樣一來就屬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了。
法與意志——意志一會兒要求我們得出它所願意看到的結果,一會兒要求我們避開那些它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我們並不採納某種能得出所有結論的建構方式(因為它是最沒有強制、最合乎邏輯、最自然、最好的);而採納這樣一種建構方式,即它的結論恰恰是我們所意圖的。
與當今的類比相同,應被放棄的還有法律擬制(juristischeFiktion),因為它不外乎是類比的一個亞類型。只有當它被一個民族在保守的意義上用於一種制度的歷史性發展時(如同羅馬人一樣),它才是可以被容許的;相反,當它被用於將一個具體的法條體系性地延展至它沒有涵蓋的案件時——只因人們惰於構想出一般性的普遍規定,或者擔心暴露出他們的表述矛盾,因為在擬制的外袍下.矛盾的結果可以悄悄潛入法律而不被覺察到——它就是不被容許的。此外,擬制的其他功能也沒有學術價值,它不外乎是一種服務於錯誤的方法或實踐利益的用以隱蔽謊言的主要策略。法律擬制決不能與其他學科中的那些單個的抽象化方法(如真空環境、經濟意義上的專制)相比,它們是完全合法的,但有時是危險的,它們有時也恰好被稱為擬制。因為這些方法上的“擬制”(methodischeFiktionen)不外乎是一種輔助性研究手段,它將結論視為只是有條件的正確的;但法學上的實質性擬制(materieUeFiktionen)卻是認知的障礙,因為它被理論看作是永恆不變的組成部分,或許人們對此還感到特別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