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

2011年1月1日起,[2]《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將開始施行。 2011年1月1日起,一批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也將開始施行。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化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已經2010年8月25日國務院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財經

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統一按10%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環境

2011年1月1日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將開始施行。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將可能受到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作為配套政策措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也同時施行。這一辦法適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申請、審批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辦法明確禁止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2011年1月1日起,一批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也將開始施行。其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適用於因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等的應急監測;《農藥使用環境安全技術導則》規定了農藥環境安全使用的原則、污染控制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關內容;《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技術規範》用於指導農村生活污染控制工作,改善農村環境質量。同時開始實施的環保標準還包括《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範》《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農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導則》《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農藥建設項目》等。據悉,這些環保標準大多數為首次發布。

法律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明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亮點”:
海關事務擔保條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要求提前放行貨物:(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三)在納稅期限內稅款尚未繳納的;(四)滯報金尚未繳納的;(五)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

衛生部、商務部發布的《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提高電能利用效率,促進電力資源最佳化配置,保障用電秩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發布了《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 ,要求有關部門和各地從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1日起新的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實施。

為了規範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物業承接查驗辦法》 ,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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