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會典由來
清代也仿效明朝的作用,進行會典的編纂和修訂工作,制定清會典,包括《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和《光緒會典》。清會典的作用
清會典是清代制定的行政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會典。康熙二十三年(1684)為使國家機關和官吏的活動有典有則,知所遵從,下詔仿《明會典》纂修清會典,歷時6年,完成《康熙會典》 162卷,所載由清開國至康熙二十五年。雍正二年(1724) 命內閣就康熙二十六年以後各部院的禮儀條例,“更加裁定”,於雍正十年編成《雍正會典》250卷,所載止於雍正五年。這兩部會典均按《明會典》體裁,以官統事,以事隸官,並將則例附於各條之末。清會典的歷史意義
乾隆十二年(1747),鑒於“例可通,典不可變”,唯恐典、例並載,使後人“妄相牽引,無所適從”,因此在修改時下詔,令將附於各條的則例分出,另立一篇,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使典、例既不相混,又互相補充。由於典、例分立,因此乾隆二十九年編成《乾隆會典》 100卷與《乾隆會典則例》180卷,所載止於乾隆二十三年。《乾隆會典》所開創的典、例分編,為嘉慶、光緒兩朝所沿襲。嘉慶十七年(1812)纂成《嘉慶會典》80卷,同時仿照唐宋會要,按年編載實例,一事一例,編定《嘉慶會典事例》920卷,所載由乾隆二十四年至嘉慶十七年。
光緒二十五年(1899),以《嘉慶會典》為基礎纂成《光緒會典》100卷與《光緒會典事例》1220卷,所載由嘉慶十八年至光緒十三年。
清代五朝會典典章一般以官職為綱目寫成,首尾相銜,比較完整。清會典基本上按宗人府、內閣、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內務府以及其他寺、院、府、監等機構分目。乾隆、嘉慶兩朝增設樂部、中書科,並將圖示列入會典。至光緒朝又在會典中增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清會典詳細記述了清代從開國至光緒朝各級官職的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內容比《唐六典》、《明會典》豐富。乾隆朝大清會典御製序文說:“凡職方官制,郡縣營戍,屯堡覲饗,貢賦錢幣諸大政,於六曹庶司之掌,無所不錄。” 因此,清會典不僅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也是研究清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資料。由於清會典所記載的是“宏綱巨目”,“禮樂刑政大端”和所謂“經久常行之制”,因而有人稱之為“清帝國之憲法”。
註:關於《清會典》,學界歷來頗有爭議:是典制史書,是法規彙編,是官製法,是行政法,是綜合性法典,是清帝國的憲法,等等,諸種說法莫衷一是。
參考資料:
1.《新波斯人信札——變革中的法觀念》 梁治平、齊海濱等著2.《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3.《中國文化史詞典》 楊金鼎主編,浙江古籍出版社
4.《清會典》辨析 吉林大學法學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