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協商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相關人員2008年12日上午和下午,分別圍繞兩岸周末包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進行平等協商,就這兩項當前兩岸同胞最為關心的議題達成了共識。在協商中,海協會執行副會長孫亞夫表示,長期以來,我們一直主張通過兩岸協商談判來解決兩岸關係中存在和產生的各種問題。在兩岸關係出現多年來難得機遇的新形勢下,兩會恢復了交往和協商,“這樣可喜的事情是一個很好的開始”。希望當天的協商能達成共識文本,以便兩會領導人13日順利簽署協定,辦好這兩件兩岸同胞期待已久、十分關心的好事,促進兩岸同胞交往和兩岸經濟文化各方面的交流。
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表示,近來兩岸雙方共同強調擱置爭議、追求雙贏,這為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創造了一個歷史契機。這次兩會能在最短時間內恢複製度化的協商、互動,就是一個最好的開始,深具歷史意義。希望兩會在既有的基礎上順利地商定兩項協定文本,交由兩會領導人正式簽署,“使得兩岸關係邁入一個嶄新的時代”。
協定簽署
2008年13日9時許,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協定上籤字。同時,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兩岸周末包機會談紀要上籤字。海協會與海基會的簽字儀式於9時05分結束。隨後,海協會、海基會分別舉行了新聞吹風會。
兩會就開通兩岸客運包機和貨運包機等事宜,形成會談紀要。該會談紀要自雙方簽署之日起7日後生效,紀要附屬檔案與本紀要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兩會簽署的《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雙方同意凡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的旅客均可搭乘客運包機。
根據《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兩會雙方同意簡化客、貨通關手續,為旅客及機組人員提供便利。
根據《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兩會雙方同意包機承運人得在對方航點設立辦事機構。
根據《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兩會雙方同意在周末客運包機實施後3個月內就兩岸貨運包機進行協商,並儘速達成共識付諸實施。
根據《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兩會雙方同意儘快就開通兩岸定期直達航班進行協商。
根據《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兩會雙方同意對承運人租用機場公共保稅倉庫儲備飛機維修配件,提供便利並予以保稅監管。
根據紀要,兩會雙方同意儘快協商開通兩岸直達航路和建立雙方空管方面的直接交接程式。在直達航路開通前,包機航路得暫時繞經香港飛行(航)情報區。
根據《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附屬檔案,海峽兩岸周末包機時段為每周五至下周一計四個全天,自7月4日起正式開始實施。雙方同意初期每周各飛18個往返班次。根據兩會13日簽署的《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定》,自7月18日起正式實施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於7月4日啟動首發團。
大陸方面同意先行開放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五個周末包機航點,並陸續開放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以及其他有市場需求的航點。
台灣方面同意開放桃園、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崗、台北松山、澎湖馬公、花蓮、金門、台東等八個周末包機航點。
根據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協定附屬檔案,接待一方旅遊配額以平均每天3000人次為限。每團人數限10人以上40人以下,自入境次日起在台停留期間不超過10天。
海協會與海基會就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等有關兩岸旅遊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於當天簽署。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7日後生效。
根據《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定》,雙方同意大陸居民赴台旅遊以組團方式實施,採取團進團出形式,團體活動,整團往返。
據兩會相關協定,兩岸同意就旅遊者在對岸逾期停留問題建立工作機制,及時通報信息,經核實身份後,視不同情況協助旅遊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絕送回或接受。
協定內容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13日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定》。全文如下:為增進海峽兩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峽兩岸之間的旅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等有關兩岸旅遊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聯繫主體
(一)本協定議定事宜,雙方分別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與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台旅會)聯繫實施。
(二)本協定的變更等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二、旅遊安排
(一)雙方同意赴台旅遊以組團方式實施,採取團進團出形式,團體活動,整團往返。
(二)雙方同意按照穩妥安全、循序漸進原則,視情對組團人數、日均配額、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進行協商調整。具體安排詳見附屬檔案一。
三、誠信旅遊
雙方應共同監督旅行社誠信經營、誠信服務,禁止“零負團費”等經營行為,倡導品質旅遊,共同加強對旅遊者的宣導。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應積極採取措施,簡化出入境手續,提供旅行便利,保護旅遊者正當權益及安全。
(二)雙方同意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相互配合,化解風險,及時妥善處理旅遊糾紛、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等事宜,並履行告知義務。
五、組團社與接待社
(一)雙方各自規範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遊的資質,並以書面方式相互提供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遊的名單。
(二)組團社和接待社應簽訂商業合作契約(契約),並各自報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三)組團社和接待社應按市場運作方式,負責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必要的醫療、人身、航空等保險。
(四)組團社和接待社在旅遊者正當權益及安全受到威脅和損害時,應主動、及時、有效地妥善處理。
(五)雙方對損害旅遊者正當權益的旅行社,應分別予以處理。
(六)雙方應分別指導和監督組團社和接待社保護旅遊者正當權益,依契約(契約)承擔旅行安全保障責任。
六、申辦程式
組團社、接待社應分別代辦並相互確認旅遊者的通行手續。旅遊者持有效證件整團出入。
七、逾期停留
雙方同意就旅遊者逾期停留問題建立工作機制,及時通報信息,經核實身份後,視不同情況協助旅遊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絕送回或接受。
八、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互設旅遊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旅遊相關事宜,為旅遊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務。
九、協定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定。協定附屬檔案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定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定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定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定於六月十三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屬檔案:一、海峽兩岸旅遊具體安排
二、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陳雲林 董事長江丙坤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一海峽兩岸旅遊具體安排依據本協定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遊配額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為限。組團一方視市場需求安排。第二年雙方可視情協商作出調整。
二、旅遊團每團人數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遊團自入境次日起在台停留期間不超過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實施赴台旅遊,於七月四日啟動赴台旅遊首發團。
附屬檔案二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
依據本協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兩岸旅遊業者應遵守如下規範:
一、海旅會和台旅會提供的組團社和接待社名單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負責人、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聯繫人及其行動電話等信息。若組團社或接待社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動,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二、台旅會應設定旅遊諮詢服務及投訴熱線,以便旅遊者諮詢及投訴。
三、海旅會和台旅會作為處理旅遊糾紛、逾期停留、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的聯繫主體,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及時交換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決赴台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組團社應向接待社提供旅遊團旅客名單及相關信息,組團社應為旅遊團配置領隊,接待社應為旅遊團配置導遊。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領隊和導遊共同協商,妥善處理,並分別向組團社和接待社報告。
五、接待一方應向組團社提供接待旅遊團團費參考價。
六、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
七、組團社、接待社均不得轉讓配額及旅遊團。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組團社的旅遊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證件的旅遊者。如有違反,應分別予以處理。
八、旅遊者未按規定時間返回,均視為在台逾期停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社會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逾期停留之旅遊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負責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不以旅遊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節嚴重者,由台旅會和海旅會與雙方有關方面聯繫,安排從其他渠道送回;須經必要程式者,於程式完成後即時送回。
九、旅遊者逾期停留期間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費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擔。若其無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墊付,並於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內,憑相關費用票據向組團社索還。組團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