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

《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

2009年9月26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交審議。

教育教育

草案簡介

浙江省教育廳廳長劉希平說,浙江省於1985年制定,並於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 ,與新義務教育法相對照,有的規定不一致,有的規定已不符合義務教育發展的現狀,需要根據新義務教育法的規定進行補充和細化。 此外,新義務教育法實施兩年多以來,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義務教育實施的政策和措施,已被實踐證明卓有成效,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予以鞏固和確認。

明確免費

《草案》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借讀費教科書費作業本費。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師資校舍及設施設備、經費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解讀:國家新義務教育法明確,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浙江自2007年開始,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和雜費,2008年開始不收取借讀費、教科書費和作業本費。

流動人口

流動人口子女憑居住證平等入學《草案》規定: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可以憑浙江省居住證到居住地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統籌解決。 解讀:關於非戶籍所在地適齡兒童、少年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問題,新義務教育法明確了各地政府應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草案結合即將施行的《浙江省流動人口登記條例》,並參考省政府對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的有關政策,作出上述規定。

同步建設

新建居民區配套學校與小區同步建設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依法保障義務教育需要的建設用地。 新建居民區根據規劃需要設定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配套建設的學校應當及時移交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解讀:這是規範學校設定,解決新建居民區配套學校建設不規範、產權不清、交付不及時等問題。

不得家教

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從事有償家教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按時足額發放。 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兼課;在節假日期間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 解讀:既要保障教師待遇,又要明確教師職業規範要求。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教師是特殊職業,又在逐步享受公務員待遇,應一律明禁教師從事有償家教。

不得公布

學校不得公布學生成績排名,《草案》規定:學校應當合理科學安排學生的課業,保證學生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保證學生每天體育鍛鍊的時間不少於1小時。 學校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學生進行補課;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 解讀:這是提倡素質教育,保證學生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並設定了學校職責。

免試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草案》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相關的考試、測試,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非重點班

學校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重點班非重點班。解讀:義務教育是普惠性教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對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具有重要作用。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目標是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 因此,有必要從立法角度上,保障生源、學校、師資等方面的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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