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與道德之關係問題,是困擾法學的一個歌德巴赫猜想。德國法學家耶林曾將其比擬為法學中的“好望角”,那裡危崖林立,狂風肆虐,巨浪滔天,曾經吞噬了近代歐洲眾多航海家們的船隻和夢想,而法學家若想解決法律與道德之關係問題的話,實不亞於嘗試以一葉扁舟橫渡這個風暴角。但法學家又無法迴避這一問題。法律(學)是什麼、法律規範的效力來源及其司法適用和法律與道德之關係的問題都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即便這種關係是剪不斷、理還亂的。
龐德教授,這位霍姆斯所言“極其博學又富才華”的法學家,於1923年以“法律與道德”為主題在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發表了系列講座,開始了他的好望角之旅,並最終形成了本書。不過嚴格說來,龐德並沒有為我們標出一條安全的航線,他所做的工作,猶如一位見證歷史的川上智者,將不同時期、不同流派的法學家們競渡好望角的成敗得失,向我們娓娓道來。更形象地說,龐德就是希臘聖山上的守林人,他不帶路,卻教授人們如何在荊棘叢中識別出自己的路。
作者簡介
羅斯科·龐德(Roscoe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1870年,龐德出生於美國內布拉斯加州的Lincoln。龐德在內布拉斯加大學(UniversityofNebraska-Lincoln)學習植物學,分別於1888年和1889年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習,一年後轉到西北大學法學院,在那裡讀完了法律學位。他返回內布拉斯加州開業當律師,繼續他的植物學研究。1898年,他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獲得了植物學博士學位。
1903年,龐德成為內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10年,他開始在哈佛任教,並於1916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的院長。他是“社會學法學”運動的奠基人,美國法律現實主義運動的早期代表人物,該運動主張更加實用地並依據公共利益來解釋法律,並側重於實際發生的法律過程,反對當時美國法學界盛行的法律實證主義。他有力批判了當時美國最高法院以Lochnerv.NewYork(1905)案為代表的有關“契約自由”的判例。龐德後來反對該運動,並在其生命的後期成了對法律現實主義的著名批判者。
美國法學家,社會學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於法官家庭。曾任律師、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抗訴委員會委員、內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07年起先後在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執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達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任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法務部和教育部顧問。主要著作有《社會學法學的範圍和目的》(1911~1912)、《法哲學導論》(1922)、《法制史闡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法的任務》(1944)、《正義來自法律》(1951)和《法理學》(5卷集,1959)。最後一書是他過去著作的概述。龐德學說的思想淵源主要是實用主義哲學、美國L.F.沃德(1841~1913)和E.A.羅斯(1866~1951)的社會學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義法學。他在《社會學法學的範圍和目的》中曾提出社會學法學派的6點綱領,以後又擴大為下列8點:①研究法律制度、規則和學說的實際社會效果。②為立法準備而進行社會學的研究。③研究使法律規則發生實效的手段。④研究法律方法:對司法、行政和立法等活動進行心理學研究以及對理想進行哲學研究。⑤對法律史進行社會學的研究。⑥重視對法律規則的個別適用,即合理和公平地解決每一案件。⑦在普通法系國家設立法務部的作用應主要在於研究法律的作用。⑧以上各點宗旨都在於使法律目的更有效地實現。從強調實現法的目的、法的效果這一前提出發,龐德認為法是一種社會工程,一種社會控制的工具。法的目的和任務在於最大限度地滿足、調和相互衝突的利益。利益是法律保護的基本因素,權利是法律上被保護的利益。為了實現這些任務,就必須正確地對各種利益進行分類:①個人利益,其中又包括人格、家庭關係和物質三方面的利益。②公共利益,包括國家作為法人在維護其人格和物質方面以及作為社會利益捍衛者的利益。③社會利益,其中包括一般安全、社會組織安全、一般道德、社會資源、一般進步以及個人生活等各方面的社會利益。
由於法的目的和任務在於調和相互衝突的利益,就必須對這些利益進行評價,從而也就要有藉以評價的價值準則。龐德在20世紀初曾提出文明社會在私法方面的五個方面的法律前提,主要是關於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所有權、履行契約義務和過失行為責任;在40年代,他又補充了有關勞動和其他社會立法的三個方面的前提;他認為20世紀法的理想圖畫是:一方面促進個人主動精神,另一方面實現社會合作。
龐德認為法的發展經歷了如下五個階段:①原始的法,如《漢穆拉比法典》,其目的在於謀求和平,防止血親復仇;②嚴格的法,如羅馬法和英國中世紀的法,其目的在於法的確定性和統一性;③17、18世紀的衡平法和自然法,其目的在於以道德觀念改正上一階段法律形式的嚴格性;④成熟的法,如英美19世紀的法,其目的不僅在於確定性,而且在於謀求一切人的平等和安全;⑤社會化的法,即19世紀後期開始的西方各國的法,目的在於使社會化觀念進入法的領域。在1959年的《法理學》一書中,他又補充了一個論點:下一階段的法是世界法,今後法學家的迫切任務可能是提出局部性立法和行政同世界統一的普遍法律原則之間的關係。早在1947年,他就呼籲建立"新的萬民法"或"世界範圍的法律秩序"。
龐德是20世紀西方各國,尤其是美國法學界最有權威的法學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會學法學長期來在美國法學中占有主導地位。
圖書目錄
前言第一版前言
第二版前言
第一章歷史的視角
第二章分析的視角
第三章哲學的視角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圖書背景
上世紀法學著作的三大主題是:法律的性質,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以及法律史的解釋。19世紀三個法學流派對第一個主題展開了持續一個世紀的爭論。分析法學家和歷史法學家探討了第二個主題,他們反對18世紀根據道德來識別法律的做法。幾個哲學流派對這一主題也進行過討論,提出了法學從屬於倫理學的理論,以及其他與此成對比或相對立的理論。第三個主題和分析法學派無關。歷史法學家和哲理法學家們參照倫理解釋和政治解釋,對其進行了討論。稍後的機械社會學家們主張人種學和生物學的解釋,而其他學派,尤其是經濟唯實論者,力主某些經濟形式的解釋。關於法律之性質以及法律史解釋的爭論,都和法律與道德之關係的爭論密切相關。但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與道德之關係,只是法律之性質問題的一個方面。此外,對法律之性質的看法,蘊含於所有對法律發展的解釋之中。
當今關於法律之性質的討論,即將被關於法律之目的或目標的考慮所取代。同樣,以往關於法律和道德的討論,即將被併入關於法律在整個社會控制過程申的地位這一更廣泛的考慮之中。有關法律史的解釋,爭論也不再以那種假設為基礎,即存在某種單一的理念,憑此可以隨時隨地、隨心所欲地解釋所有關於法律和法律史的現象。但19世紀的討論絕未因此而喪失其重要性。我們的工作離不開已有的法律材料和法學工具,惟有批判地研究昨日的法學思想,才能把握那些材料及其潛在價值,以及那些工具的潛在價值。
因此,上世紀的法學思想史應當成為今日一門實際的法律科學。這部歷史的某一塊,應當是對有關法律和道德之關係的法學思想之論述。但必須銘記,它只是一個宏大故事的某個部分。如果它以這一形象出現,那么在某種程度上它必定是從整體中所分割出來的一塊碎片。另外,如果打算僅以幾個簡短的講座對其進行介紹的話,介紹者就必須嘗試這一分割過程。這種嘗試是有意義的。因為今日法學家的主要任務,仍然是像上個世紀那樣,去評判法律科學之現有目標的價值。這種評判的第一個步驟。應當是完全理解所要評判的學說。要做到這一點的話,必須了解催生這些學說的需要,以及它們與所處時代之法學問題的關係。
對法律與道德之關係的全面探討,將涉及到當今的社會哲學和社會學理論,就如我苦心尋求進入上世紀歷史的、分析的和形上學的理論那樣。但是講座安排方面的限制阻止我這么做。另外,一個次要的任務——如講座所特意說明的那樣,是為充分探討當前的理論作一必要的先導。
圖書評價
看了龐德的普通法的精神、法律與道德兩本書了。可能是由於自己法律功底尚淺,對西方法律思想史了解甚少,看起來甚為吃力,甚至有點昏昏欲睡。大量的注釋,讓我不知所措。
書里分三章,大概講述了。自然法學、歷史法學流派,分析法學流派對法律與道德的看法,然後專門用一章來論述了從哲學角度來看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也許我應該先看看考夫曼的法律哲學)
因為看過劉星的《法律是什麼》,加上對邊沁有點好感,所以對分析法學一章稍微有點感覺。龐德的意思大致就是說自然法學認為法律與道德為一體,分析法學認為法律與道德必須分開,然後在哲學一章,龐德終於說出這個問題是法學界還沒有解決的問題,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了,很多問題就解決了……大概意思就說說了當沒說,怪不得這么多人批判龐德這本書里沒有自己的觀點。
書中有一段黑格爾關於法律與道德的論述,看了以後覺得豁然一亮。也許真的是知識結構的原因,長期處於馬克思主義哲學浸淫下我們,對辯證法的確要熟悉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