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建設部、民政部關於發布行業標準《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的通知
作者:佚名|來源:中國殯葬協會|標籤:--|發布時間:2007-12-7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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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標[1999]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1998年工程建設城建、建工行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畫的通知》(建標[1998]59號)的要求,由民政部101研究所主編的《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經審查,批准為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JGJ124-99,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築設計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負責管理,民政部101研究所負責具體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殯葬服務單位的活動,推進殯葬改革,提高殯葬服務單位的管理水平,做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殯葬服務工作,滿足廣大民眾喪葬服務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列葬服務業是社會公益事業,殯葬服務單位是當地民眾辦理喪事的公共服務場所。它包括: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中心(站)、公墓和骨灰堂。
第三條殯葬服務單位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大力宣傳殯葬改革的、意義和作用;
(二)破除封建迷信,反對大操大辦,改革喪葬習俗,堅持科學、文明、節儉辦喪事,努力促進社會風俗的文明與進步;
(三)承辦喪葬事宜,向廣大民眾提供遺體接運、遺體整容、化裝、防腐消毒、火化、骨灰(遺體)暫存或安葬等殯儀服務,為喪戶舉行悼念、守靈等活動提供場所及開展各項服務;
(四)引導城區居民在殯儀館內集中辦理喪事,並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五)搞好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建設的規劃布局,實行“三區”分開,做到環境美化、綠化、淨化,保護生態環境、節約土地資源;要積極推行樹葬、草坪葬、深埋、骨灰拋撒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六)配合殯葬行政管理部門維護殯葬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非法經營;
(七)完成殯葬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積極參加行業社團組織,完成其交辦的任務。
第四條殯葬服務單位應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和任務的大小,確定人員數量;積極改革人事用工制度。
第二章殯葬服務
第五條殯葬服務要堅持優質服務原則。殯葬服務是為喪戶提供服務的特殊行業,全省殯葬職工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愛崗敬業,忠於職守,文明服務,禮貌接待,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竭誠為喪戶提供優質服務。在殯葬服務區內,實行“首問責任制”,即第一個被問的工作人員要認真解答或全程負責喪戶的諮詢事宜。
第六條殯葬服務單位要堅持誠信服務原則,切實維護殯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殯儀服務中要嚴格招待物價政策,做到明碼標價,服務項目公開,服務程式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服務承諾公開。提高服務質量,實行“消費者滿意制度”。
第七條殯葬服務要堅持喪戶自願選擇的原則。殯儀館不得向喪戶強制推行服務項目和喪葬用品或捆綁消費。公墓單位不得強制客戶在本墓區安葬或不準客戶遷走骨灰。在銷售墓位時,應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與客戶簽訂契約,可在契約上明確補償約定。對訂墓後滿6個月不去安葬的,公墓單位在徵求客戶意見後,有權收回另作安排。
第八條殯葬服務單位管理人員要增強政策法紀觀念,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殯葬服務單位要根據民眾需求,積極開拓殯葬服務領域,擴大服務內容,建立或建全殯儀服務體系,實行殯葬服務一條龍,方便民眾辦喪事。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條殯葬服務單位要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經費自給有餘的單位,應將節餘部分主要用於更新設備、改善環境和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依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部署,深化國辦殯葬事業單位的改革,可吸收社會資金、推行承包經營、股份制等企業管理的方式盤活殯葬服務業。
第十二條殯儀服務的收費定價可衽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殯儀館的運屍、遺體冷藏、火化、骨灰暫存、公墓的定型墓等基本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由各市州民政局會同當地物價部門根據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其他自主選擇的服務項目、涉外殯儀服務和公墓的藝術墓型的收費標準,可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殯葬服務單位根據成本的大小、服務難易、藝術含量、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需求的原則確定,並報當地民政、物價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殯葬服務單位應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制度管理,年終考核。
第十四條各殯儀館、火葬場應開展技術革新,積極進行設備改造,選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火化設備。堅持消煙除塵,達到環保標準。
第十五條經營性公墓要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中低價的墓位要占一定的比重。公墓單位應承擔費用,墓主自願要求搬遷的,由墓主承擔搬遷費用。合作經營公墓主要合作方的變更,應報省民政廳備案;公墓單位要美化環境,達到公墓園林化,管理現代化,服務優質化。
第十六條殯儀館、火葬場在殯殮業務中,因殯葬服務單位的過失,造成喪事承辦人經濟、精神損失的,稱為殯葬事故。凡發行殯葬事故的單位,均應給予喪事承辦人一定的賠償。賠償數目一般為500—1000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殯葬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事故:未經死者親屬(含單位、公安部門)同意,提前將遺體火化;或燒錯遺體、發錯骨灰等;賠償5000—10000元;
二級事故:遺體在殯葬單位內嚴重損壞(或器官丟失、或腐爛);發錯骨灰;骨灰丟失等;賠償1000—5000元;
三級事故:遺體的一般損壞等;賠償500—2000元。
非殯葬服務單位的過錯、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災害、戰爭等)造成的當事人經濟、精神損失的,不負責賠償。
第四章基本建設
第十七條殯儀館、火殯場的新建、遷建、須經當地政府同意並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國辦殯儀館的基本建設所需要的資金,應列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新建殯儀館要認真執行《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做到三區分開,功能明確,流程合理。
第十八條新建殯葬服務單位的選址,應根據方便民眾的原則,同時參照水文、地質、氣象、交通等條件選定,並列入城市建設規劃。
第十九條殯葬服務單位的建築規模、項目和結構,要因地制宜、經濟實用,並考慮當地喪葬習俗。
第五章殯葬職工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殯葬從業人員的素質教育,提高其思想素質、政治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提高從業水平。教育從業人員外樹形象,內塑素質,樹立行業新風,爭創文明單位。
第二十一條殯葬服務單位要推行競爭上崗,實行未位淘汰制,積極引進高科技人才,逐步實行殯儀服務現代化。在全省範圍內,逐步推行殯葬從業資格認證制度。
第二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要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基本建設、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採購中的廉政制度。凡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的基建工程必須實行招標投標;購買火化設備、殯儀車輛等大型設備和大宗殯葬用品,一律公開招標、集體採購,嚴禁暗箱操作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殯葬服務單位應關心職工生活和身體健康,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活動,改善勞動條件,搞好勞動保護,辦好集體福利,定期對職工身體健康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殯葬服務單位實行民主管理,重大問題須經職工大會討論。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殯葬服務單位的領導,指導、支持其做好殯葬服務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任何性質的殯葬服務單位,都必須執行本辦法的規定,服從民政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市州民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