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誥武臣》

明太祖朱元璋繼《大誥》三編之後﹐於洪武二十年(1387)十二月輯錄武臣之罪例﹐為告誡管軍武臣而寫的一部重要文誥。所告誡的武臣包括管軍衙門在京都督府首領官﹑十二衛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知事﹑衛令史﹑典吏﹑總旗﹑小旗﹔在外各都司首領官﹑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知事﹑衛令史典吏﹑軍吏﹑總旗﹑小旗等。二十一年六月刊刻頒布。誥文首為序﹐末後結以《敕諭武臣》。其中列舉的罪案共三十二條﹐基本內容是管軍的武臣冒支官糧官絹﹐私役官軍種田作買賣﹐賣放正軍﹐強制民戶當軍﹐奸宿軍婦﹐強娶軍妻為妾﹐剋扣糧餉食鹽餓死軍人﹐科斂害軍﹐圖財殺人﹐因姦殺人﹐串通有司(地方官)說事過錢﹐生事害民﹐拿問拷打縣官﹐勒要招致害民﹐倭寇不防﹐縱賊出沒﹐差軍砍柴又強軍用錢購買﹐賣放”胡黨”﹐賣放軍人﹐打死軍人﹐監工賣囚等。同《大誥》相比﹐《大誥武臣》的語言直率通俗。從訓誥中可以看出﹐朱元璋對管軍武臣虐待軍士導致軍士逃亡﹐削弱軍隊力量的情況極為關注。他作此誥誡的目的就是要使武臣們知死紀律﹑撫軍士﹑立功業﹑得爵位﹐以加強武裝力量﹐鞏固明王朝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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