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誥武臣

明太祖朱元璋繼《大誥》三編之後,於洪武二十年(1387)十二月輯錄武臣之罪例,為告誡管軍武臣而寫的一部重要文誥。

注釋

明太祖朱元璋繼《大誥》三編之後,於洪武二十年(1387)十二月輯錄武臣之罪例,為告誡管軍武臣而寫的一部重要文誥。

介紹

所告誡的武臣包括管軍衙門在京都督府首領官、十二衛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知事、衛令史、典吏、總旗、小旗;在外各都司首領官、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知事、衛令史典吏、軍吏、總旗、小旗等。二十一年六月刊刻頒布。誥文首為序,末後結以《敕諭武臣》。其中列舉的罪案共三十二條,基本內容是管軍的武臣冒支官糧官絹,私役官軍種田作買賣,賣放正軍,強制民戶當軍,奸宿軍婦,強娶軍妻為妾,剋扣糧餉食鹽餓死軍人,科斂害軍,圖財殺人,因姦殺人,串通有司(地方官)說事過錢,生事害民,拿問拷打縣官,勒要招致害民,倭寇不防,縱賊出沒,差軍砍柴又強軍用錢購買,賣放“胡黨”,賣放軍人,打死軍人,監工賣囚等。同《大誥》相比,《大誥武臣》的語言直率通俗。從訓誥中可以看出,朱元璋對管軍武臣虐待軍士導致軍士逃亡,削弱軍隊力量的情況極為關注。他作此誥誡的目的就是要使武臣們知死紀律、撫軍士、立功業、得爵位,以加強武裝力量,鞏固陰王朝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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