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
從整體看,反映7世紀前猶太教的宗教信仰、口傳律法、倫理規範和社團生活的歷史發展。其內容分3部分:①密西拿,原意為複述,為律法條文,稱《口傳律法典》。成書於2
世紀末。共6卷63篇:第一卷為有關農事的律法和祭儀。第二卷為宗教節日、安息日及齋戒的規定。第三卷是有關婚姻及離婚的律法。第四卷為記述民法、刑法及訴訟的條例。第五卷為有關祭祀和奉獻的禮儀。第六卷闡述不潔和潔淨的事項。②革馬拉,原意為完成,是密西拿的補編和說明,以注釋形式對條文作問答式闡述,稱《口傳律法典詮釋》。狹義的塔木德即指革馬拉文集。巴勒斯坦學派的詮釋完成於4世紀中葉。巴比倫學派的詮釋定型於6世紀初,後被各地猶太社團所接受。③米德拉西,原意為講解,即律法和倫理的通俗說教,既指塔木德文獻中別具一格的闡釋方法,又指用這種方法寫成的經文注釋,通稱《聖經經文注釋》。
猶太教認為,上帝在西奈山啟示摩西的妥拉,是對猶太人及全人類的教誨和誡命。除成文的律法書即《摩西五經》外,還有不成文的律法、習俗及對成文律法的解釋,稱口傳律法。塔木德是口傳律法的最高文字形式。它解釋律法使之適應變化中的政治社會環境,並加以補充。其內容不僅講律法,亦涉及天文、地理、醫學、數學、農業等方面。按體裁,分條文和講解兩部分。按內容,分哈拉卡和阿加達兩類:前者涉及律法、禮儀和教義,說明律法如何適用於現實生活;後者講解非律法內容,敘述和補充有關軼事並探究經文要旨。從8世紀起,因塔木德文體結構鬆散,一些猶太學者據此摘編簡明法典。正統派猶太教視其為律法最高權威,並在以色列國成立後爭取將塔木德定為全國的基本法。今在以色列拉比法庭上僅適用於家庭法問題。
在希伯來語中,“塔木德”(Talmud)的意思是“偉大的研究”,這是一部猶太人作為生活規範的重要書籍。
正文
猶太教認為僅次於《聖經》的經籍。為公元前 2世紀至公元 5世紀間猶太教關於律法、條例、傳統、風俗、祭典、禮儀的論著和註疏的彙編。從整體看,它反映了7 世紀前猶太教信仰、教規、禮儀、倫理等發展的歷史。內容分三部分:①口傳律法典,即“密西拿”,意為複述;②口傳律法典注釋,即“革瑪拉”,意為完成;③聖經經文注釋,即“密德拉西”,意為講解。
猶太教律法書約在公元前5世紀形成,此後數百年間,由於社會變遷,原有律法書已不敷套用。猶太教祭司(皆屬撒都該人)堅持傳統律法。開明文士和律法師(多為法利賽人)則對聖經作出新的解釋,以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為避免新的解釋與聖經的律法相矛盾,故不形成文字,只憑口授心傳。公元70年,耶路撒冷聖殿被羅馬軍隊焚毀,猶太人流散各地後,口傳律法歧異日多,2世紀下半葉,巴勒斯坦及巴比倫的律法師著手編纂《口傳律法典》,分為6卷。第1卷為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法律及祭典;第2卷為安息日、節期、齋戒日條例;第3卷為婚姻法;第4卷為法律;第5卷為祭祀、奉獻、儀禮條例;第6卷為飲食及生活禁忌事項。它與現代法典不同,行文鬆散,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看法時,則各種觀點並列。
《口傳律法典》成書後,歷代律法書為適應情況的變化,又以注釋形式對《口傳律法典》作問答式的闡述。由巴勒斯坦各地律法師編纂的《口傳律法注釋》約於 5世紀初定型,由巴比倫律法師編纂的《口傳律法典注釋》約於6世紀初定型,其篇幅遠大於《口傳律法典》,後者對散居各地猶太人的影響大於前者。
在《口傳律法典》及其注釋形成的同時,猶太教會堂、讀經堂、律法師學院在講解口傳律法及其注釋時為避免枯燥乏味,則經常以聖經中英雄人物如摩西、亞倫、大衛、所羅門等的傳說事跡為中心,雜以民間故事、諺語、格言、寓言、詩歌、軼事等,教導、勸勉並鼓舞信徒,以“愛神”、“愛人”作為律法的總綱。自6世紀起匯集成書,至11世紀中葉集其大成,構成《聖經經文注釋》。
根據內容性質, 全部《塔木德》通常分作兩類:①律法類,即“哈拉卡”,意為行義路;②敘事類,即“阿嘎達”,意為描述。兩者主題思想並不嚴格劃一,反映各個時期不同的宗教觀及正統派、懷疑派的各種思潮。有些作家受當時埃及、波斯天文學、醫學及羅馬數學的影響,表現出對研究自然的濃厚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