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img/1/530/nBnauM3X0gDM0MTNyMTOyUDNwITMxEjM2IDMwADMwAzMxAzLzkzLyU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內容簡介
![《國際私法》](/img/f/7b6/nBnauM3XyczNxcTOwkzMzUDNwITMxEjM2IDMwADMwAzMxAzL5MzL2czLt92YucmbvRWdo5Cd0FmLzE2LvoDc0RHa.jpg)
一、 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概念
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範圍
三、 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調整方法
(一) 間接調整方法
(二) 直接調整方法
第二節 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
一、法律衝突的含義
二、 法律衝突的種類
1、法律的空間衝突 . 2、法律的人際衝突.
3、法律的時際衝突 . 4、法律的區際衝突.
5、法律的國際衝突.
三、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產生的原因
四、 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只適用本國法;在一定範圍內適用外國法。適用統一實體法規範 。
一、 國際私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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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私法的規範
1、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
2、衝突規範。
3、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統一實體規範。
4、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範。
二、國際私法的體系
(一) 國際私法立法體系
(二) 國際私法理論體系
一、有關國際私法是國內法抑或國際法的問題
(一) 國際法說
(二) 國內法說
(三) 特殊法律部門說
二、有關國際私法是實體法抑或程式法的問題
1、實體法說。
2、程式法說。
三、有關國際私法是公法抑或私法的問題
第一節 國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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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內立法的內容
(一)關於衝突規範的國內立法
(二)關於實體法的國內立法
(三)有關程式法的國內立法
三、我國國際私法體系和模式
(一)我國際私法國內立法的法律體系
(二)我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模式
一、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的重要淵源
二、作為國際私法淵源的國際條約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外國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國際條約
(二)關於衝突法的國際條約
(三)關於實體法的國際條約
(四)關於國際民事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的國際條約
三、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私法的條約
1、巴迪福的“協調說”
2、齊特爾曼的“超國家的國際私法說”
3、拉沛爾的“比較法說”
4、弗朗西斯卡基斯的“法律直接適用說”
二、當代國際私法立法的變革與發展
1.立法數量急劇增多。 2.調整對象逐漸擴大。
3.立法形式趨於法典化。
4.法律適用規範更具合理性。
5.立法內容呈現出趨同化傾向。
一、從事衝突法統一化工作的國際組織
(一)全球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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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2、國際聯盟和聯合國的衝突法統一運動
(二)區域性的統一衝突法國際組織
1、美洲國家統一衝突法的組織
2、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統一衝突法的運動
3、歐洲聯盟(歐洲共同體)衝突法統一運動
二、從事實體法統一化工作的國際組織
羅馬統一私法國際協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一、法律選擇的概念
二、法律選擇的具體方法
1、依法律規則的性質;2 依法律關係的性質
3、依最密切聯繫原則;4 依“政府利益分析”
5、依“結果選擇” ; 6 依分割方法 ;
7、依有利於判決在外國得到承認與執行和有利於求得判決一致 ;8 依功能分析方法 ;
9、依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10 依肯塔基方法 ;
11、依比較損害方法 。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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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送達、期間
第二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抗訴。被抗訴人在收到抗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抗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五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章、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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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五十五條、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執行員執行。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章、仲裁
第二百五十七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契約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申請採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九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六十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第二十九章、司法協助
第二百六十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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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係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採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第二百六十四條、外國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檔案,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檔案,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採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採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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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七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九條、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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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係,可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作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具有如下特點:具有涉外因素。具體體現在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廣義的民商事關係;是會發生衝突的涉外民事關係。
產生的條件 主要有:
①各國人民往來頻繁,有些民事法律關係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或者涉訟財產在外國,或者涉訟行為或事實發生在國外。
②各國民法互相歧異,例如對合法婚姻年齡、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份額、違約法律責任等規定有所不同。
③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係,在一定範圍內有適用外國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國同不少外國以條約相互給與對方法人以註冊商標並予以保護的權利,在執行這種條約時,有時會發生一個法人是不是對方本國法人的問題,就是法人的國籍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各國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歐洲大陸各國主要採取管理中心主義,以法人的社會住所即主事務所所在地國作為其本國。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律,以法人設立地國作為其本國,換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國家的法律設立,即具有該國國籍。中國受理商標註冊的機關,要決定一個外國法人是否具有該國國籍,只能適用該外國的法律。
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 對於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係規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規則,即國際私法規則,稱為牴觸規則,因為這種法律規則的作用在於解決各國法律牴觸時的法律運用問題。上述例子的牴觸規則就是:法人的國籍適用該法人的本國法。一國的這些牴觸規則的總和就構成了該國的國際私法。所以,從法的淵源(見法)看,牴觸規則主要是國內立法和國內判例,只有很少數來自國際間締結的條約。
在西方國家,最早的國際私法立法是1756年《巴伐利亞民法典》。此後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逐漸增多,有些國家把它規定在民法典中,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有些國家把它規定在民法施行法中,如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有些國家把它制定為單行法,如1975年原民主德國《關於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法律關係以及國際經濟契約法律適用法》;有些國家把它分散規定在一些個別的單行法中,如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的國際私法立法。國際私法立法有由簡到繁的趨勢。例如,1963年原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包含68條,1987年公布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則含有200個條文。除立法外,英美法系國際私法判例與日俱增。即使在歐洲大陸法系,判例構成的習慣法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法國法院的判例,就建成了一個相當完整的國際私法體系。
有關國際私法的條約包括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 多邊條約又稱公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至1988年第十六屆會議即已制訂公約32個。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於1928年在哈瓦那締結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個條文,是一部非常完備的國際私法法典。此外,拉丁美洲國家還在1940年締結了關於國際私法的蒙得維的亞公約。至於含有國際私法規定的雙邊條約為數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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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是適用法 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實體法指直接解決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國際私法只是指出應當適用哪一國的實體法來解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本身並不直接解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前述例子中,外國法人的本國法是實體法,“法人的國籍適用該法人的本國法 ” 這一國際私法規則,是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
根據牴觸規則所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實體法,稱為準據法。法人國籍在上述案件中稱為連結對象,把該案確定為法人國籍問題稱為定性,法人的國籍是連結根據。國際私法的運用,就是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首先通過定性,確定連結對象,然後按照牴觸規則,決定所應適用的準據法,作為判決的依據。由於有關國家國際私法規則所採用的連結根據不同,有時會發生反致和轉致。
中國的國際私法 自唐代因有大食人、波斯人等外國人來華貿易頻繁,651年(唐永徽二年)《永徽律》就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依法律論”,法律即唐律、亦即法院地法。因唐律刑、民並無明確區分,這一規定既是國際刑法規定,也是國際私法規定。唐代以後歷代王朝主要採取閉關政策,國際私法未能發展,直到清末才稍有恢復。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的《法律適用條例》,規定關於人法、親屬法、繼承法採取當事人本國法原則,但因受制於帝國主義國家的領事裁判權,適用機會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制定了一些有關國際私法的規章,締結了有關條約。如1951年內務部規定,外僑相互間及外僑同中國人間在中國結婚,適用中國法,即婚姻登記地法。1960年《中捷領事條約》規定領事可以根據派遣國的授權,辦理雙方都是派遣國公民的結婚登記,但不免除當事人或關係人遵守駐在國有關法令規定的義務。中國同各國締結的相互註冊和保護商標的協定都規定這種註冊和保護適用各自的內國法。近年來,中國與法國等不少國家締結了關於司法協助的雙邊協定。為了解決國際貿易和海事爭執,中國早已設立了仲裁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見民事訴訟法)設立專編,作出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國際私法的範圍包括
1、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
2、衝突規範。
3、統一實體規範。
4、《國際民事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程式規範。
學習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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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課件的篇章結構完全按照韓德培教授主編的《國際私法》,每一章分為學習目的與要求、教學內容或內容提要、綜合練習題三個部分。學習目的與要求說明了每一章應掌握的基本知識,特別指出了應重點掌握的內容。內容提要簡明扼要地闡明了每一章的主要知識點。綜合練習題可供同學們課後複習和練習之用。
2、學習國際私法應具備紮實的民法學、訴訟法學、法理學和國際公法學知識,因此,國際私法課程一般是在本科階段的後期開設。如果你沒有學習過上述課程,或上述課程3、國際私法與其他法學課程相比,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它的每一個問題幾乎都沒有定論,本課程常常要講不同的理論,不同國家的立法與實踐,學生常常感到困惑。在以往的教學實踐中,學生經常問:“這個問題的結論是什麼?”我感到國際私法中的很多問題沒有結論,問題應該是“你的結論是什麼?”。因此,學生在學習國際私法的過程中,應該改變一下思維方式,那就是從老師介紹的不同理論與實踐中得出自己的結論,而不是等著老師給你結論。
![《國際私法》](/img/a/f00/nBnauM3X4ATNxUDO4gzMzUDNwITMxEjM2IDMwADMwAzMxAzL4MzL0MzLt92YucmbvRWdo5Cd0FmLzE2LvoDc0RHa.jpg)
5、課前預習和課堂討論相結合。長期以來,中國學生的學習習慣是被動的,他們在課堂上的主要任務是聽老師講授,記筆記。我們製作的《國際私法》網路課程課件,完全可以取代學生的筆記,解除他們記筆記的任務。因此,學生應把主要精力放在閱讀和討論上面,閱讀必須在課前完成,討論則是課堂的中心。
6、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國際私法被認為是一門理論性很強的學科,其實,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在我國司法和仲裁實踐中的國際私法問題越來越多,我國的有關立法和參加的國際條約也不斷增加。因此,學習國際私法的一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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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量閱讀與綜合練習相結合。本課件設計了綜合練習題,其名詞解釋和簡答題一般在教材上有集中的論述,論述題則必須綜合有關的章節,不少題目在《國際私法》中沒有完整、詳細的論述,甚至找不到有關的論述。這就要求學生在圖書館閱讀其他教材、專著或法學期刊上的有關學術論文,才能較好地完成,這是學習國際私法的較高要求。本書的論述題,均可作為法學本科論文的選題,主要涉及國際私法領域的基礎問題或一些新的發展。除此以外,本課件中每一編後都附有綜合練習題,題型從單選、多選到簡答、論述,希望同學們認真去完成。綜合習題庫則是整本教材知識的融合,供同學們在複習時一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