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而設立的辦法。

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局直屬各單位: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範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研究制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經局批准,現將此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規範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事業穩步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以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體制為目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為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局提供制度保障。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知識產權局機關專利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局直屬各單位參照執行。
第五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局辦公室設工作組,主要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下列內容應當主動向社會或者服務對象公開: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機構設定、職能及辦事程式
(二)專利申請、專利審批及複審無效等各個環節中,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對外公開的內容;
(三)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及全國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信息; 
(四)公務員招錄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下列信息不得向社會公眾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專利法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五)侵犯個人隱私的信息 (七)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對不在公開範圍內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公開,受理部門將根據具體情況,在提請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核後,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列方式公開政府信息: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局公告,以及專利公報,中國智慧財產權報等;
(二)新聞發布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三)專利受理大廳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客戶服務中心
(四)其他可以公開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部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部門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三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部門收到公開申請,可以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國家知識產權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考核制度、公開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各項制度,定期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保證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