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

《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

《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於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36條,它重點是再次明確了古城保護範圍,並對古城保護區分成了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對古城內建築的建設、修繕、審批等程式作了明確規定,對古城內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機動車輛等也作了詳細規定,把在古城內15種禁止行為作了詳細的界定,對古城保護、資源開發、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壞古城保護的違法行為處罰等也作了細化。

簡介

《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宣傳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宣傳

《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於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閬中曾經是古代巴國最後一個國都,與成都建城史一樣悠久,迄今已有2300多年歷史。明末清初時,四川的臨時省會曾設於閬中達17年之久。
閬中現有張飛廟、永安寺、五龍廟3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滕王閣、貢院等13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此外,該地還有地縣級文物保護單位200多處。

省人大於2004年7月通過了《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將古城的保護用法律形式予以確立,為消防大隊在古城的執法辦案又增添了一具法律武器。

內容

閬中市《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共五章36條,它重點是再次明確了古城保護範圍,並對古城保護區分成了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對古城內建築的建設、修繕、審批等程式作了明確規定,對古城內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機動車輛等也作了詳細規定,把在古城內15種禁止行為作了詳細的界定,對古城保護、資源開發、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壞古城保護的違法行為處罰等也作了細化。

背景

面積達1.78平方公里的閬中古城,至今保存著唐宋格局、明清風貌。作為全國四大古城之一,閬中古城被建築學家定為“風水古城”。
同為全國四大古城的麗江、平遙早就有相關法律條例的呵護,從而避免了古城受到人為破壞。《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的實施,使閬中古城的保護從此有法可依。
閬中市委宣傳部部長趙畝表示,人是古城的靈魂。在保護古城的同時,保護區不拒絕現代化的生活設施,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和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將在現有基礎上更加完善,使在保護區生活的市民和來往旅遊的遊客生活舒適、心情愉快。
據介紹,歷經兩年多時間的宣傳和旅遊開發,知曉閬中古城的人愈來愈多。從去年到今年“五一”黃金周,已有全國20多個省市的200多萬遊客,踏上了這塊神奇的土地。國慶期間,閬中市將舉辦川北皮影、燈戲、巴渝舞、八仙鼓等富有地方特色的節目,慶祝《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的誕生,讓遠道而來的遊客一飽眼福。

細則出台

2007年11月4日,從閬中市古城保護與旅遊開發管理辦公室獲悉,10月25日該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閬中市《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該省第一部為保護城市而立的地方性法規——《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並於當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閬中古城保護邁入法制化軌道。為在實際工作中便於操作實施,從2005年起,該市以《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到雲南麗江、山西平遙等古城進行實地考察,充分借鑑其成功經驗,再結合閬中古城實際,在該市人大常委會的具體參與指導下,相關部門進行了《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歷時近三年終於出台。圖為古城一角。

閬中古城

閬中古城閬中古城

四川閬中古城。該古城建築風格至今保持著唐宋格局、明清風貌,被專家譽為“中國民間建築的實物寶庫”。

作為全國四大古城之一的四川閬中自2007年創建4A級景區成功後,時隔四年,再次向國家5A級景區衝刺,投資總額將超過13億元。閬中市委書記蒲芝龍表示,要逐步把“閬中古城”打造成一個世界性的品牌。
閬中歷史悠久,文化燦爛,迄今已有2300多年的歷史,是全國歷史文化名城,中國優秀旅遊城市。記者了解到,大氣滄桑的閬中古城有著不可複製、不可多得的人文歷史旅遊資源,是中國風水文化的活化石和古建築藝術的經典寶庫,當人們還處於保護古城與拆遷建設新城的激烈爭論時,閬中人已經高瞻遠矚的看到閬中古城是一筆無窮的財富。

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閬中古城保護與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閬中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閬中古城保護區是指張飛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區域和南津關古鎮。
古城保護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重點保護區是指嘉陵江以北,張飛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橋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陳街以南,白果樹街以西,東街小巷、內東街以南,鹽市口街、官菜園街以西,古蓮池街、火藥局街以南,西至張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關古鎮的區域。建設控制區是指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古城保護區。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閬中古城保護是指:
(一)保護古城的整體環境風貌和傳統格局;
(二)保護古城文物古蹟和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古建築、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樹名木等;
(三)保護古城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古城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壞古城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閬中古城保護工作的監督。
閬中市人民政府負責古城保護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古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古城保護資金應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鼓勵民間資本投入等渠道籌集。
第六條古城保護區內的一切建設開發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閬中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古城保護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保護為主、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編制。對古城保護區的歷史傳統街區、古民居、古民居院落應編制修繕指南,採取建檔、掛牌等分類保護措施。
第七條古城保護區內的人口應有計畫地疏解。
古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應逐步完善。
第八條古城保護區內歷史傳統街區的整治,古建築、掛牌保護的古民居院落、名勝古蹟的修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古城保護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規劃、文化等相關部門實地踏勘,確定修繕方案,經論證後按有關法律規定報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繕,應向市人民政府古城保護管理部門申請,修繕方案須經建設、規劃部門審查。
宗教活動場所的建設、修繕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九條古城保護區內禁止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築中的門、窗、牌、匾、枋等建築、裝飾構件。
第十條古城保護區的沿街廣告、店鋪招牌、標識、標誌應與古城風貌相協調。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古城保護標識、標誌。
第十一條古城保護區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建檔,掛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砍伐、毀壞和擅自遷移。
第十二條古城保護區禁止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古城保護區禁止飼養、屠宰豬、牛、羊等牲畜。
第十四條古城保護區文物的保護和考古發掘應遵循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古城重點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工業企業和與古城建築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工業企業,應予以改造、拆除或搬遷。
第十六條古城重點保護區內應推廣使用清潔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十七條古城重點保護區內禁止開設產生噪聲、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環境的加工作坊。
第十八條古城重點保護區內應嚴格控制機動車輛通行。具體辦法由閬中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古城重點保護區內開設的娛樂場所應與古城傳統文化相協調。
第二十條古城建設控制區內一切建築應與重點保護區的建築風貌相協調。
建設控制區的建築群體布局、高度、形體、色彩風格,不得影響古城的傳統空間風貌,對妨礙視線走廊的多層、高層建築和破壞重點保護區歷史環境的建築應有計畫地予以降層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鼓勵對古城傳統文化、藝術、民俗和民族風情的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二條古城資源應合理開發利用。在古城保護區內鼓勵經營或者開展下列項目和活動:
(一)古城傳統文化研究;
(二)興建博物館、民俗客棧;
(三)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及旅遊產品製作和經營;
(四)傳統飲食文化研究和開發經營;
(五)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六)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交易活動。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設或者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公安、環境保護、工商、文化、建設、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閬中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按規定編制古城修繕指南、超越職權或擅自批准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的,由有關機關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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