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9年10月31日

簡介

駐外外交人員法共分10章48條,分別為:總則職責條件義務權利職務銜級館長派遣召回調回考核培訓交流獎勵懲戒工資福利配偶子女附則。 法律規定,本法所稱駐外外交人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機構中從事外交、領事等工作,使用駐外行政編制,具有外交銜級的人員。 法律要求,外交部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會同其他派出部門對駐外外交人員實施管理。並明確規定,駐外外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駐外外交人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館長

該法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館長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各項工作。 法律指出,館長是駐外外交機構的行政首長。法律還對各類駐外外交機構的行政首長予以明確:特命全權大使為大使館的館長;代表為常駐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機構的館長;總領事為總領事館的館長;領事為領事館的館長。 法律還規定,館長缺位或者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被指定的人員代理館長行使職責。館長應當向派出部門提交到任和離任的書面報告。館長應當按期回國述職。

職責

法律明確,駐外外交人員應當根據職務和工作分工,履行八項職責。 這八項職責分別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貫徹執行國家外交方針政策;代表國家提出外交交涉;發展中國與駐在國之間的關係,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促進雙邊和多邊友好交流與合作;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正當權益;報告駐在國情況和有關地區、國際形勢;介紹中國情況和內外政策,增進駐在國和世界對中國的了解;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領事職責。 該法指出,特命全權大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駐在國的代表。

銜級

中國設立七級外交銜級,並明確外交銜級根據其在駐外外交機構中擔任的職務、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外交工作需要確定。 該法規定,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外交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係為:特命全權大使對應大使銜;代表、副代表對應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公使、公使銜參贊對應公使銜;參贊對應參贊銜;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隨員分別對應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外交銜級按照下列許可權批准和授予:大使銜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公使銜、參贊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三等秘書銜、隨員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批准和授予。

保險

國家為駐外外交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保障和安全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福利

此外,法律規定駐外外交人員實行職務、銜級與級別相結合的駐外工資制度。國家建立駐外外交人員工資調整機制,適時調整駐外外交人員的工資和生活待遇。駐外外交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津貼、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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