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人員現行外交銜制
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的外交銜級,根據其在駐外外交機構中擔任的職務、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外交工作需要確定。
職務與外交銜級基本對應關係
外交職務
(一)特命全權大使:大使銜;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
(三)公使、公使銜參贊:公使銜;
(四)參贊:參贊銜;
(五)一等秘書:一等秘書銜;
(六)二等秘書:二等秘書銜;
(七)三等秘書:三等秘書銜;
(八)隨員:隨員銜。
領事職務
(一)總領事: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
(二)副總領事:參贊銜;
(三)領事: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
(四)副領事: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五)領事隨員: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和外交銜級與公務員職務級別的對應關係
外交銜級與職務的批准和授予
(一)大使銜,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公使銜、參贊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
(三)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
(四)三等秘書銜、隨員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批准和授予。
(五)特命全權大使和代表、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六)前項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國務院決定;
(七)總領事,由外交部決定;
(八)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副總領事以及其他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決定;其中,三等秘書、副領事以下職務,在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決定。
外交銜級授予標準
晉升標準
駐外外交人員晉升三等秘書、副領事以及相應的銜級,按照規定的晉升條件、期限,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權逐級晉升;經考核不具備晉升條件的,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經派出部門批准,延期晉升。
駐外外交人員晉升二等秘書、一等秘書、參贊、公使銜參贊、公使或者領事、副總領事以及相應的銜級,根據晉升條件、期限和駐外外交機構提出的晉升意見,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權,逐級擇優晉升。
駐外外交人員晉升職務和銜級的條件、期限另行規定。
駐外外交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其職務和銜級不予晉升。
降職標準
駐外外交人員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銜級。降低銜級不適用於隨員銜。
卸任標準
駐外外交人員離任回國,其銜級相應終止。從事外交工作確有需要的,可以保留。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