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

《“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

《“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是由最高法、公安部、銀監會、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8部門共同簽署。該備忘錄稱,凡在最高法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以及被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將受到信用懲戒。

簡介

 2014年1月16日中央八個部門和企業會簽了《“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發布會現場 2014年1月16日中央八個部門和企業會簽了《“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發布會現場

在中央文明辦的積極協調和各單位的共同努力下,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中央八個部門和企業2014年1月會簽了《“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拉開了第一輪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序幕。

該備忘錄稱,凡在最高法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以及被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將受到信用懲戒。被懲戒對象將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出台背景

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透露,長期以來,債務人欠債不還,不守信用,逃避債務,規避、抗拒執行成為一種社會頑疾。尤其是法院裁判文書等法律文書生效後,達70%以上的債務人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破壞了“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推進部門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

懲戒對象

懲戒的對象。包括兩類人: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

二是被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即為被執行人本人;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懲戒內容

最高法院統一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上對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與相關部門一道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並採取其他信用懲戒措施。

懲戒範圍

懲戒的具體範圍。主要是三個方面:

一是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實施方式

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簽約各方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部門收到名單後,在其管理系統中記載包含相應懲戒措施等內容的名單信息,或者要求受監管的企業或單位實時監控,進行信用懲戒。在媒體廣為發布,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營造構建誠信、懲戒失信的濃厚氛圍。

懲戒管理

信用懲戒的動態管理。被執行人因履行義務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從最高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後,最高法院應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各單位解除限制。對新增加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法院應及時向各單位推送。

其他

要求各部門積極落實《備忘錄》規定,確保聯合信用懲戒落到實處。聯合懲戒的實施,不影響現有法律框架內,各級法院對個案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或進行信用懲戒。

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構建誠信懲戒失信”首次發布會上稱,《備忘錄》的簽署是各部門共同協作,推進誠信建設的又一次成功嘗試。《備忘錄》的實施,必將極大打壓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使其付出應有代價,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債務,並教育和引導其他被執行人守誠信,推動“守信光榮、失信可恥”風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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