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公約

WIPO公約 - 《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簡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同盟的國際局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同盟的國際局的51個國家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爾摩會議將兩國際機構合併,簽訂了《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該公約於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簡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同盟國際局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同盟的國際局的51個國家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爾摩會議將兩國際機構合併,簽訂了《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該公約於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根據公約成立的政府間國際機構,定名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英文簡稱WIPO。1974年12月,該組織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按照公約第5條成員資格的規定,任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同盟成員國,以及雖未參加任何同盟,但只要是聯合國的成員國,或受到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會議邀請的國家,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國。截止2004年12月31日締約方總數為181個國家,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公約對智慧財產權所下的定義是

關於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權利;關於表演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於人們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關於工業設計的權利;關於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裡的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公約的實質性條款規定了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各項問題,包括該組織的宗旨、職權、組織機構、總部及財務問題。公約規定,對本公約不允許有保留。
該公約的宗旨是通過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加強各國間的合作,並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世界範圍內保護智慧財產權,同時保證各智慧財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

根據公約,該組織的主要任務和職權包括

(1)在促進全世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面,鼓勵締結新的國際條約,協調各國的立法,給予開發中國家以法律、技術援助,蒐集並傳播情報,以及辦理國際註冊或成員國間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2)在各智慧財產權同盟的行政合作方面,該組織將各同盟的行政工作集中於日內瓦國際局。目前,該組織已成為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十幾個同盟的行政執行機構。(3)對開發中國家就技術轉讓、立法等方面進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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