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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是世界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機構,均歸屬聯合國國際第三局管理。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概述

World 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簡稱WIPO)是世界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機構,也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與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的關係極為緊密,均歸屬聯合國國際第三局管理。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鼓勵制定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條約及各國的國內立法;鼓勵已開發國家先進技術向開發中國家轉移,並向開發中國家提供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技術援助和諮詢服務;辦理國際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促進檔案和專利程式的標準化;管理國際專利證件中心,為各成員國提供檢索服務。
早在19世紀80年代,世界上已有兩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國際條約,即《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這兩個公約最初由瑞士政府代為管理。1893年,《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管理機構進行合併,成立了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1967年,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提議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同年7月,召開了有51個國家參加的斯德哥爾摩會議,簽訂了《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並成立了該組織。1980年2月,我國成為該條約的簽署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的聯盟,制定的公約、條約及協定主要有:巴黎聯盟及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里聯盟及制定的《商標國際註冊協定》;

海牙聯盟及制定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護協定》;尼斯聯盟及制定的《國際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協定》;里斯本聯盟及制定的《保護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協定》;洛迦諾聯盟及制定的《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斯特拉斯堡聯盟及制定的《專利合作條約》、《國際專利分類協定》;維也納聯盟及制定的《建立商標圖形國際分類協定》;布達佩斯聯盟及制定的《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藏條約》;奈洛比聯盟及制定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伯爾尼聯盟及制定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公約》、《保護唱片製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複製公約》、《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信號公約》等。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下設四個機構

1、大會。這是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成員國中參加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的國家組成。
2、成員國會議。由全體成員國組成,任務是討論智慧財產權領域各國共同感興趣的問題,制定法律並進行財政預算。
3、協調委員會。由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國組成,職責是就一切有關行政財務問題提出意見,擬定大會的議程草案,提名總幹事候選人,負責組織有關會議,準備有關檔案和報告,收集向各國提供的智慧財產權情報,出版有關刊物,辦理國際註冊等。
4、國際局。該組織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國際局負責執行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內增進成員國國際合作的計畫,並為會議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其它服務。
常規出版物: WIPO Magazine, Issue No. 2/2008 (March-April)
Catalogue of Products - March 2008
PATENTSCOPE® - Access to the World of Technology
WIPO Magazine, Issue No. 1/2008 (January-Febru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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