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條例

Q條例是指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按字母順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條例中的第Q項規定。1929年之後,美國經歷了一場經濟大蕭條,金融市場隨之也開始了一個管制時期,與此同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頒布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條例,並且按照字母順序為這一系列條例進行排序,如第一項為A項條例,其中對存款利率進行管制的規則正好是Q項,因此該項規定被稱為Q條例。後來,Q條例成為對存款利率進行管制的代名詞。 Q條例是指美聯儲禁止會員銀行向活期儲戶支付利息,同時規定定期存款支付利息的最高限額的條例。

條例內容

Q條例的內容是:銀行對於活期存款不得公開支付利息,並對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設定最高限度,即禁止聯邦儲備委員會的會員銀行對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並對上述銀行所吸收的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規定了利率上限。當時,這一上限規定為2.5%,此利率一直維持至1957年都不曾調整,而此後卻頻繁進行調整,它對銀行資金的來源去向都產生了顯著影響

條例意義

貨幣市場基金誕生後,對美國基金市場產生了重要意義。1981年、1982年,在美國的基金市場上,貨幣基金占基金市場70%左右的份額,最高曾達到73%。可以說,是貨幣基金挽救了整個美國的基金市場。

發展過程

Q條例的作用與弊端

Q條例的實施,對20世紀30年代維持和恢復金融秩序、40至50年代初美國政府低成本籌措戰爭資金、戰後美國經濟的迅速恢復,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然而到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特別是進入60年代之後,這一條例的弊端便暴露出來。依據當時的情形,美國通貨膨脹率曾一度高達20%,而Q條例執行的結果是銀行存款利率上限受到管制。這一方面使銀行存款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急劇下降,公眾對存款越來越沒有興趣;另一方面,銀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以致存款性金融機構的生存岌岌可危;並且在1970年,美國國會取消了Q條例中關於10萬美元以上存款利率最高限額的規定,這就造成了對存款小戶的利率歧視。

於是,商業銀行不得不開始進行金融創新,貨幣市場基金便隨之應運而生(將小戶的資金集中起來,以大戶的姿態出現在金融市場上)。這種基金規避掉銀行存款的許多限制,又保留了銀行存款的許多特性。比如,貨幣市場基金具備了活期存款的許多特徵,可以提現,可以轉賬結算,甚至可以轉入資本市場的其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的收益雖然不保底,但實際上由於其投資風險較小,獲得了極大的成功,客戶可以通過投資這種基金獲得遠遠高於Q條例所規定的最高存款利率的收益,因而至今在已開發國家仍占有最大比重。

貨幣市場基金誕生後,對美國的基金市場產生了重要意義。1981、1982年,在美國的基金市場上,貨幣市場基金占基金市場70%左右的份額,最高曾達到73%。可以說,是貨幣市場基金挽救了整個美國的基金市場。

Q條例的廢除

20世紀60年代,美國通貨膨脹率提高,市場利率開始明顯上升,有時已經超過存款利率的上限。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國際化、投資多樣化又導致銀行存款大量流向證券市場或轉移至貨幣市場,造成金融中介的中斷和“金融脫媒”現象的發生,且愈演愈烈,Q條例約束和分業經營的限制,使銀行處於一種不公平的競爭地位。各存款類機構都出現經營困難,一些儲蓄協會和貸款協會出現了經營危機,銀行信貸供給能力下降,全社會信貸供給量減少。此時,人們不得不考慮Q條例的存廢問題。

從70年代起,美國提出了解除利率管制的構想。1970年6月,根據美國經濟發展和資金供求的實際情況,美聯儲首先將10萬美元以上、3個月以內的短期定期存款利率市場化,後又將90天以上的大額存款利率的管制予以取消。同時,繼續提高存款利率的上限,以此來緩和利率管制帶來的矛盾。但是,這种放松利率管制的辦法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Q條例限制帶來的現實問題,短期資金仍然大量從銀行和其他存款機構流出,“金融脫媒”現象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現實要求政府和金融管理當局必須從法律上和制度上考慮利率的全面市場化。

1980年3月,美國政府制訂了《存款機構放鬆管制的貨幣控制法》,決定自1980年3月31日起,分6年逐步取消對定期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即取消Q條例。1982年頒布的《加恩-聖傑曼存款機構法》,詳細地制定了廢除和修正Q條例的步驟,為擴大銀行業資產負債經營能力,還列明了一些其他與利率市場化相關的改革。

1983年10月,“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委員會”取消了31天以上的定期存款以及最小餘額為2500美元以上的極短期存款利率上限。並於1986年1月,取消了所有存款形式對最小餘額的要求,同時取消了支付性存款的利率限制。1986年4月,取消了存摺儲蓄賬戶的利率上限。對於貸款利率,除住宅貸款、汽車貸款等極少數例外,也一律不加限制。至此,Q條例完全終結,利率市場化得以全面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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