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發〔2006〕68號
關於印發《ISO14000國家示範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提高我國區域環境管理水平,我局組織制定了《ISO14000國家示範區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ISO14000國家示範區管理辦法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總 則
一、為提高區域環境管理水平和環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規範ISO14000國家示範區申報、創建、驗收、審批、命名和後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區域:
(一)地、縣級及以下行政區域(以下簡稱“城區”);
(二)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等(以下簡稱“園區”);
(三)省級以上(含省級)風景名勝區等(以下簡稱“景區”)。
上述地區在達到《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標準及評價方法》(附一)後可申請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
三、本辦法適用於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申報、創建、驗收、審批、命名和後續管理等。 四、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原則:
(一)自願性原則;
(二)示範性原則;
(三)輻射性原則;
(四)創新性原則。
申 報
五、ISO14000國家示範區由區域管理機構申報,經所在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風景名勝區也可經科技部、建設部推薦。
六、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申報條件
(一)有負責環境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環境管理機構,各級組織環境管理職責明確;
(二)已經按照ISO14001標準的要求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並持續有效運行6個月以上;
(三)區域內15%以上工業污染企業建立了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
(四)按全過程管理原則制定環境管理、污染預防、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節能降耗、廢物利用、綠色採購等方面的措施和激勵政策;
(五)建立突發性生產安全、自然災害、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措施、演練人員培訓制度,區域內相關組織和人員的環境意識普遍提高,自覺參與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
七、ISO14000國家示範區申請材料包括:
(一)ISO14000國家示範區申請函;
(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
(三)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編寫綱要見附二)。
八、申報程式
(一)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送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推薦意見;
(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九、ISO14000省級示範區如符合條件,也可按上述程式申報國家級示範區。
創 建
十、申請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區域,應按ISO14001標準和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標準的要求,制定環境管理方針和目標,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環境管理職責,編制環境管理體系檔案,建立運行監控機制,確保環境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區域內相關組織積極建立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並申請認證。
十一、做好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編制區域環境規劃並得到有效實施。
十二、做好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區域內產生的廢水、廢氣、固廢(含危廢)應有相應的處理設施或管理措施;形成一定的生態工業體系;區域各相關組織建立綠色消費、綠色採購制度;降低物耗,節能、節水、節電、廢物利用措施齊全。
十三、做好區域內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環境管理制度。針對企業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安全、環境污染突發性事故的不同特性,採取相應的預防處理處置措施,並建立回響機制。
十四、建立健全環境監測網路體系,加強區域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監測,建立定期發布區域內排污企業污染物排放及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監測信息制度,環境質量保持良好並持續改善。
十五、做好環境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定期徵求公眾對區域內環境管理、環境質量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公眾參與環保活動和監督工作,努力構建和諧區域。
十六、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實施過程檔案管理制度。
驗 收
十七、驗收
(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合格的區域組織現場檢查,材料不合格的按要求補報相應材料。
(二)經現場檢查認為基本符合創建條件的,組織專家驗收組,進行現場驗收。
(三)驗收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及申請單位所在地區省、市環境保護部門的有關人員;
2、相關部委的有關人員;
3、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方面的專家。
十八、驗收內容和方式
按《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標準及評價方法》的規定進行。
十九、驗收程式
現場驗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聽取區域創建ISO14000示範區工作情況匯報;
(二)材料審核與現場檢查:對照創建標準對有關材料(含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及實施過程的檔案記錄材料)進行審核;並隨機抽取重點污染企業和市政設施、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系統等進行實地檢查;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現場驗收初步意見與創建單位負責人交換意見;
(三)向創建單位宣布現場驗收意見。
二十、通過驗收的區域,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驗收未通過的區域,一年後方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審批與命名
二十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司對驗收材料進行初審,並將擬批准的ISO14000國家示範區及基本情況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和當地主要媒體上公示十五天,向社會徵求意見。
二十二、經公示無異議的,報主管副局長批准,對其命名並授牌。有異議的,委託所在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整改,並將整改完成情況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整改後符合創建條件的,再次公示,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不予命名。
二十三、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命名方式為“ISO14000國家示範區”。
二十四、獲得ISO14000國家示範區稱號的區域,每年底應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其環境管理、環境建設、環境績效方面的信息。獲得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區域可在招商、宣傳等活動中使用ISO14000國家示範區稱號。
後續管理
二十五、ISO14000國家示範區每年須進行工作總結,並由所在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將檢查結果和示範區年度工作總結(總結內容參照附二)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十六、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每三年對示範區進行一次考核複查(考核複查內容及程式參照附三)。
二十七、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示範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驗收標準要求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取消命名:
(一)體系運行失效或到期沒有接受監督或複評,被認證機構取消認證證書的;
(二)區域環境管理不善,未通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複查或所在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的;
(三)區域內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造成嚴重環境影響的;
(四)環境管理不善導致區域環境質量惡化,影響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
(五)區域內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低於國家和本地區發展水平的。
二十八、對環境管理體系運行好的示範區,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建議,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准,可以免於年度檢查;對取得突出成效的示範區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二十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每年組織召開ISO14000國家示範區經驗交流會,對年度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經驗進行橫向交流;組織相關單位對受到表彰和獎勵的示範區進行現場觀摩學習;每年組織一次新聞發布會,將ISO14000國家示範區建設的成效和經驗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多種媒體對示範區建設經驗和成效進行宣傳和推廣;不定期組織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國際交流和研討會。
其 他
三十、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三十一、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省級ISO14000示範區管理辦法,並開展省級ISO14000示範區創建工作。
附一: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標準及評價方法
附二:ISO14000國家示範區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年度總結編寫綱要
附三:ISO14000國家示範區複查內容及程式
附二: ISO14000國家示範區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年度總結編寫綱要
一、ISO14000國家示範區工作報告編寫綱要:
1、區域基本情況 區域的設立狀況、行政關係、地理位置、區域範圍、主導產業、經濟社會發展簡況等。
2、建立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的背景
3、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工作情況
介紹區域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歷程和主要工作。包括組織機構的建立,環境方針的確立,環境管理體系建設、制度建設,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評估方式和結果等。
4、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取得的主要成就
(1)區域環境管理職能的完善,管理制度的規範;
(2)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環境績效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提升;
(3)區域企業、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等。
5、工作體會和下一步工作目標
、 (1)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工作體會和經驗;
(2)說明區域下一步的工作改進方向和主要工作目標。
6、區域其他需要總結的工作
二、ISO14000國家示範區技術報告編寫綱要:
1、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記錄性、證明性技術檔案或資料
(1)ISO14001體系建立、實施及運行情況的說明;
(2)ISO14001體系運行取得的績效。
2、符合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記錄性、證明性材料
(1)對照《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標準及評價辦法》對區域情況進行說明,並附對照表,對照表包括序號、創建標準、實現情況等內容。 對照表參照如下:
(2)匯總反映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標準的有關原始資料。
三、ISO14000國家示範區年度工作總結編寫綱要
1、本年度內示範區發展基本情況介紹:區域建設情況,經濟發展情況,組織機構變化情況等。
2、本年度內示範區環境管理工作包括:
(1)環境管理體系內審、年檢情況;
(2)持續改進情況;
(3)環境管理制度建設及實施、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介紹;
(4)鼓勵區內企業開展ISO14000認證的政策及實施情況
(5)區內企業建立、實施環境管理體系情況;
(6)對公眾環境意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情況;
(7)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8)建立綠色採購、招商、消費、生產的情況;
(9)各類事故應急機制及培訓演練情況;
(10)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取得的社會、環境、經濟、管理等方面的績效。
3、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存在的不足及下一年度工作構想和建議等。
附三: ISO14000國家示範區複查內容及程式
一、ISO14000國家示範區複查內容
1、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是否持續有效運行;
2、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實施;
3、區域環境質量是否持續改善;
4、有關激勵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5、環境監管是否有效並進一步完善;
6、示範區建設和管理方面是否有新的創新;
7、環境友好、資源節約是否成為各相關方的自覺行為。
二、ISO14000國家示範區複查程式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相關部委、省市環保局及有關專家組成複查組進行檢查。複查採取會議匯報、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程式如下:
1、被複查單位按照複查內容要求進行工作匯報;
2、進行現場檢查的資料核查;
3、複查組對複查情況進行總結,提出複查意見;
4、宣布現場複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