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
2016年7月1日下午,位於蔣東村轄境的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內碼頭停靠了用篷布蓋好的8條船隻,共裝載約4000噸疑似生活垃圾(夾雜建築垃圾),欲在蘇州太湖西山違規傾倒時被當場抓獲。事件調查
蘇州警方2016年7月4日證實,網路盛傳的上海垃圾偷倒蘇州太湖事件屬實,有約4000噸垃圾偷運至蘇州太湖西山島。
據蘇州市吳中區金庭鎮副鎮長顧麗明介紹,當地公安部門對當事人調查發現,垃圾船來自上海嘉定地區。據運送垃圾船隻的船主稱,他們的船在上海嘉定水域停靠後,有卡車將這些垃圾運過來,隨後裝船,再轉運到太湖宕口附近。船主稱,這些垃圾會由一家在附近施工的建築公司接收,用於在建工程鋪設便道。不過,管委會方面表示,這家建築公司並非本地公司,在建工程具體情況亦在調查中。
上海市綠化市容局派專人赴蘇州現場調查取證。
事件處理
接屬地村報告後,當地於2016年7月1日下午2點組織公安、海事、環保、城管等部門趕赴現場處置,由海事部門扣留船隻。據蘇州市吳中區金庭鎮副鎮長顧麗明介紹,當地公安部門對當事人調查發現,垃圾船來自上海嘉定地區。環保局對垃圾傾倒水域抽樣檢測顯示,水質未現異常。
警方已就偷倒垃圾加快調查,對有關當事責任人,無論牽涉到誰,將一查到底,嚴肅處理。據運送垃圾船隻的船主稱,他們的船在上海嘉定水域停靠後,有卡車將這些垃圾運過來,隨後裝船,再轉運到太湖宕口附近。船主稱,這些垃圾會由一家在附近施工的建築公司接收,用於在建工程鋪設便道。不過,管委會方面表示,這家建築公司並非本地公司,在建工程具體情況亦在調查中。目前,運送垃圾的船主以及聯繫轉運垃圾的中間人已被警方控制。
2016年7月27日,“太湖垃圾偷倒事件”19名嫌疑人被抓獲。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蘇州下發了《市政府關於加強對過境垃圾聯防聯控的意見》,明確本地外垃圾不得進入蘇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簽訂垃圾輸入協定。
2017年5月8日,上海垃圾傾倒蘇州太湖案在上海姑蘇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涉嫌犯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孫秋林涉嫌犯詐欺罪。
經檢察機關審查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孫秋林虛構能承攬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宕口填埋工程的事實,以繳納保證金為由,騙取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25萬元。2016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擅自接收來自上海的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混雜物,總計23336.3噸,並傾倒至戒毒所宕口內,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隻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案發地所在的西山島,在國務院審定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同時系國家地質公園。根據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評估,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傾倒的固體廢物主要成分為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系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蘇州市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及彌補損失,產生費用總計人民幣850餘萬元。
事件原因
當地垃圾處理能力跟不上,政府的初衷是公共服務外包,把這項業務交由專業公司處理,但一些專業公司被利益驅動,就近找個地方隨便倒掉,於是,事情‘走樣’為垃圾‘一賣了之’。
事件影響
環保局對垃圾傾倒水域抽樣檢測顯示,水質未現異常。
在進一步查明情況、做好後續處置工作的同時,上海市綠化市容局已要求上海市建築垃圾管理行業開展全面自查,針對薄弱環節加強管理。
開庭審理
2017年5月,上海垃圾傾倒蘇州太湖西山案近日公開審理,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涉嫌犯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孫秋林涉嫌犯詐欺罪。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孫秋林等人與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簽訂綠化工程供土協定後,將其轉包給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二人成立的崑山市錦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2月,王菊明、陸小弟要求由戒毒所出具“接收土方證明”,以便儲備土方,孫秋林表示同意。3月上旬,王菊明、陸小弟擬稿列印土方量為空白的接收證明,通過孫秋林獲得戒毒所蓋章。兩名被告人自行在空白處填寫“叄百萬立方”。同期,孫秋林還向王菊明、陸小弟推薦宕口北側的三個魚塘填埋工程,並稱可用部分建築垃圾填埋。
兩名被告人編造的“接收土方證明”照片經網路流傳後,部分中間商主動用船將垃圾運至戒毒所碼頭。被告人明知垃圾系混合生活垃圾後形成的有害物質,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傾倒至宕口內。至案發,王菊明、陸小弟傾倒垃圾合計23336.3噸,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隻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案發後,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該案在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一號庭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持續了一天半的時間。由於案件重大,情節複雜,審判長宣布對案件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
2017年10月31日,姑蘇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一審公開判決。被告人王菊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陸小弟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孫秋林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審判決
2017年12月29日,“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終審裁判:駁回三位抗訴人的抗訴請求,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後,三人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抗訴。
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發布稱,這起案件於2017年12月29日上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最高檢稱,二審中,檢察機關對原審判決是否應當採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二類水質標準,作為判斷涉案垃圾滲濾液中揮發酚超標的依據,是否應當認定涉案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系“有害廢物”等六個爭議焦點進行逐一答辯。
蘇州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當庭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三人抗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