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職務犯罪現象

35歲職務犯罪現象

35歲職務犯罪現象,指的是許多中青年幹部剛成領導就腐敗,這些人中沒有局級以上幹部,只有少部分處級幹部,大多剛成為科級幹部或部門領導,檢察院透露貪污腐敗案件已出現了“35歲現象”,35歲以下幹部的職務犯罪以侵財型貪污賄賂犯罪為主,且呈涉案金額巨大,大案、特大案多等特點。

概述

35歲職務犯罪現象35歲職務犯罪現象
35歲職務犯罪現象,檢察院透露貪污腐敗案件已出現了“35歲現象”,近年來職務犯罪過去常見的“59歲現象”不再突出,35歲以下幹部群體已經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群體,最近6年北京時西城檢察院反貪局受理35歲以下職務犯罪案超立案總數的12%,且呈涉案金額巨大,大案、特大案多等特點。

主要特點

1、西城檢察院反貪局表示2005年至2010年,該院受理的35歲以下職務犯罪案有18件22人,占立案總數的12.9%。22人中,涉案金額在百萬以上的特大案件有8人;大案有10人,占總數的83%。這些人中沒有局級以上幹部,只有一個處級幹部,“大多剛成為部門領導”。
2、原國家開發銀行一領導胡某因受賄400萬被判無期徒刑,他曾供稱講義氣、交友不當是貪污的關鍵。北京某醫院的主治醫師黃某在職期間,收取供貨商回扣達37萬餘元,他曾說大家工作挺辛苦的,既然廠家主動給錢,就當給大家謀福利了。
3、35歲以下職務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都比較高,整體高於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平均文化程度,都在高中以上,大專以上學歷的人也占相當比例。以重慶市武隆縣人民檢察院2003年至2007年查辦案件為例,犯罪嫌疑人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共12人,占總人數的70.7%。
4、一些地方的領導幹部學歷越來越高,大專、本科學歷的比比皆是,選秘書也要求高學歷,甚至博士,這是一種畸形現象,一方面領導幹部就是高學歷,但文稿卻從不親自操刀,有的幹部甚至離了秘書寸步難行;另一方面,博士是專業性人才,更應該在學術研究領域有所建樹,做秘書難免有些浪費資源

剖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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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些人大多剛走上工作崗位,行政職級普遍較低,多是單位副職、基層站所領導和一般工作人員。他們缺乏黨內嚴格的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的陶冶,黨性修養和鍛鍊不夠,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人生觀、價值觀扭曲,貪圖享樂,沾染了不良嗜好。
2、有的人誤以為社會地位主要通過擁有金錢的多少來衡量,因此在經濟消費上處處與人攀比,以證明自己在社會上“吃得開”、“混得好”。
3、工作環境中的“金錢至上”、“等價交換”等錯位價值觀影響了他們,造成這些青年幹部犯罪心理普遍為“上行下效”、“貪慕虛榮”等。
4、有些年輕幹部更貪婪,不但要錢、要權、要色,還要職稱、要職務、要學歷。年輕不等於不貪。幹部的鑑別取捨,應該因人而異。選拔幹部應該充分考慮個體的實際情況,根據他們的道德品質、學識、經驗、能力、身體狀況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以其中任何一個因素作為決定性條件都是不科學的。
5、可以在選撥幹部時區分政務官和事務官。後者要面對大量事務性工作,需要官員精力充沛,可以選擇年輕一些的同志。政務官不同,他們需要有豐富的生活工作實踐經驗,更強的處理問題的能力。

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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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針對預防青年幹部職務犯罪的對策及建議,檢方表示應強化對青年幹部的思想道德教育,落實“績”、“廉”並重的考核機制,落實監督措施。
2、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強調,這種現象應引起警覺年輕不能與廉潔畫等號,提出幹部年輕化戰略是為了廢除領導幹部終身制,確實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然而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教條式地理解幹部年輕化,把年齡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首要條件,忽視了幹部的德才能情等因素。
3、某些地方還按照年齡定職位,科級幹部須在40歲以下,處級幹部須在50歲以下。有的地方甚至規定,幹部到鄉鎮任職,超過35歲免談。這就在基層幹部中形成了“三十當官,四十靠邊,五十賦閒”的現狀。
4、不問能力只問年齡,是在人為降低領導班子的年齡,實際上是年齡歧視,這種做法剝奪了那些僅在年齡上處於劣勢但非常有能力的人的晉升機會。
5、從科員到正部級至少需要8個台階。如果按照熟悉一個崗位需要5年的時間計算,一個23歲本科畢業的人也得63歲才能到正部級;即使按3年的熟悉崗位期計算,也需要到48歲。其間他不能犯錯誤,3年或者5年的提撥周期不能間斷。如果沒有政策支持,制度安排,實現這一點是很難的。片面強調年輕化的後果就是,他還沒熟悉這個崗位就被調走了。崗位的不穩定導致了幹部隊伍個體狀態的不穩定,這個因素恰恰最容易誘發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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