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擴大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管理方案

(四)在部分省(區、市)對重點人群接種出血熱疫苗。 (五)在重點地區對高危人群實施炭疽疫苗、鉤體疫苗應急接種。 2.在重點地區開展脊灰減毒活疫苗、麻疹疫苗的強化免疫,以及乙腦減毒活疫苗的群體性接種。

簡介

《2010年擴大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管理方案》由衛生部於2010年7月19日發布。
2010年擴大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管理方案
為繼續落實擴大國家免疫規劃任務,降低疫苗可預防傳染病的發病率,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2010年擴大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疫苗,繼續使用B肝疫苗、卡介苗、脊灰減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類疫苗(包括麻風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風疫苗和麻疹疫苗)、A肝減毒活疫苗、A群流腦疫苗、A+C群流腦疫苗、乙腦減毒活疫苗、出血熱疫苗、炭疽疫苗和鉤體疫苗。

一、項目目標

(一)保持並提高B肝疫苗、卡介苗、脊灰減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和麻疹類疫苗高水平的接種率。
(二)繼續做好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流腦疫苗、乙腦減毒活疫苗和A肝減毒活疫苗等新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工作。
(三)在重點地區組織開展適齡兒童脊灰減毒活疫苗、麻疹疫苗的強化免疫活動,以及乙腦減毒活疫苗群體性接種活動。
(四)在部分省(區、市)對重點人群接種出血熱疫苗。
(五)在重點地區對高危人群實施炭疽疫苗、鉤體疫苗應急接種。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一)項目範圍。?

1.常規接種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其中:
(1)B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流腦(A群和A+C群)、A肝和麻疹類疫苗在全國範圍實施。
(2)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外,乙腦減毒活疫苗在其餘省(區、市)全面實施。
2.脊灰減毒活疫苗強化免疫活動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其中西藏、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覆蓋全部目標兒童,其餘省(區、市)覆蓋1/3目標兒童。
3.實施消除麻疹行動。麻疹疫苗強化免疫活動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由各省(區、市)根據麻疹發病和預測情況確定麻疹疫苗強化免疫重點地區;在全國範圍開展兒童入托、入學接種證查驗活動,對既往麻疹疫苗漏種兒童補種麻疹類疫苗;在全國範圍對疑似麻疹病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實驗室診斷。
4.在貴州乙腦高發地區開展乙腦減毒活疫苗群體性接種活動。
5.根據近3年全國出血熱病例報告情況,確定9個省接種出血熱疫苗。其中,遼寧吉林黑龍江等3個省擬以高發縣為單位進行疫苗接種;河北、浙江、江西、山東、湖南和陝西等6個省以高發縣的高發鄉鎮為單位進行疫苗接種。根據近3年全國炭疽病例報告情況,確定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等10個省(區)應急儲備炭疽疫苗。根據近3年全國鉤體病例報告情況,確定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貴州和雲南等12個省(區)應急儲備鉤體疫苗。

(二)項目內容。?

1.常規接種。
(1)按照《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實施方案》,為適齡兒童提供B肝疫苗、卡介苗、脊灰減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類疫苗、A群流腦疫苗、A+C群流腦疫苗、乙腦減毒活疫苗和A肝減毒活疫苗等疫苗的常規接種服務。
(2)含麻疹類疫苗免疫方案:8月齡接種麻風疫苗,18—24月齡接種麻腮風疫苗。
2.在重點地區開展脊灰減毒活疫苗、麻疹疫苗的強化免疫,以及乙腦減毒活疫苗的群體性接種。
脊灰減毒活疫苗強化免疫對象為0—3歲兒童,每名適齡兒童接種2劑次(2劑次間隔不得少於28天)。
目標地區根據麻疹發病和預測情況確定麻疹疫苗強化免疫對象,每名對象接種1劑次。兒童入托、入學接種證查驗發現的麻疹疫苗漏種兒童補種麻疹類疫苗。
乙腦減毒活疫苗群體性接種對象為貴州省乙腦高發地區9月齡—6歲兒童。
3.麻疹監測:加強麻疹監測,對疑似麻疹病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實驗室診斷。
4.在重點地區對重點人群進行出血熱疫苗接種。發生鉤端螺鏇體病疫情或發生洪澇災害可能導致鉤端螺鏇體病暴發流行時,對重點人群進行鉤體疫苗應急接種。發生炭疽疫情時,對重點人群開展炭疽疫苗應急接種。

三、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形式。按照衛生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和食品藥品監管局《關於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通知》(衛疾控發〔2008〕16號)要求,各省(區、市)制訂具體的項目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衛生部等相關部門負責技術指導和定期監督檢查,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反饋,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項目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資金安排。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18.27億元,用於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所需疫苗、注射器的購置經費。其中,疫苗購置經費按發展改革委對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新制定的出廠價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制定重組B型肝炎疫苗等14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出廠價格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9〕1612號)進行測算並給予補助。各省(區、市)資金安排詳見《財政部 衛生部關於下達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10〕44號)。
1.常規接種。根據2009年中國統計年鑑人口統計資料,測算各省(區、市)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所需常規接種疫苗和注射器的購置經費。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安排乙腦疫苗購置經費。
2.在脊灰減毒活疫苗、麻疹疫苗強化免疫,以及乙腦疫苗群體性接種地區,安排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購置經費;對麻疹病例調查和實驗室診斷給予經費補助。
3.應急接種疫苗和注射器。根據近3年出血熱、炭疽和鉤體發病情況,安排部分省份出血熱、炭疽、鉤體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購置經費。
(三)招標採購。
1.各省(區、市)衛生、財政部門成立採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招標採購工作。
2.各省(區、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定購買品目、規格和數量計畫,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政府採購工作。採購結果要及時報衛生部、財政部。

四、經費保障與管理

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已下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地方財政部門,落實鄉村醫生和其他預防保健人員的接種補助,落實培訓、冷鏈建設與運轉、宣傳、預防接種副反應監測、異常反應補償和督導檢查等相關配套資金,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一)各項活動的實施應當達到相關技術要求。每項活動結束後,要有評估報告和總結。
(二)項目完成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項目總結報衛生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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