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國監督

港口國監督

每個國家都有主權對在其領土管轄區域內作業的外國船舶進行監督。此外,國際海事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在制定的一些國際海事公約中亦規定,各國對到訪其港口的外國船舶進行監督檢查。這就是港口國監督。

基本信息

簡介

世界各地的港口國當局根據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標準,對進入其港口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以船舶技術狀況、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員以及船員的生活和工作條件為檢查內容的,以確保船舶和人命財產安全、防止海洋污染為宗旨的一種監督與控制。

目的

港口國監督檢查是為了保證外國船舶是適航的,不會造成污染危險,提供健康和安全工作環境和符合有關國際公約。

執行部門

一般都是由各國的海事主管機關來執行港口國監督檢查。在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在美國是美國海岸警備隊;在澳大利亞是澳大利亞海事安全當局。

檔案依據

(1)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修正案,1978年和1988年議定書(SLOAS74);

(2)1973年/1978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

(3)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及1995年修正案(STCW78/95);

(4)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及1988年議定書(LL66);

(5)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ITC69);

(6)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及修正案(COLREG72);

(7)1976年商船運輸(最低標準)公約(ILO147號)。

檢查項目

(1)船舶證書、檔案和手冊;

(2)船體、機器和設備狀態;

(3)有關機器、設備和儀器的使用和操作要求;

(4)船員配備、勞動及生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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