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
健康危害: 吸入、口服或經皮膚吸收對身體有害。其蒸氣或霧對眼睛、皮膚、黏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還可引起頭痛、頭暈、呼吸困難、咳嗽、噁心、嘔吐、 腹瀉等;嚴重者有復視、耳聾、譫妄等,有時出現高鐵血紅蛋白血症
燃爆危險: 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急救措施
皮膚接觸: 脫去污染的衣著,用肥皂水和清水徹底沖洗皮膚。
眼睛接觸: 提起眼瞼,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就醫。
吸入: 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食入: 飲足量溫水,催吐。就醫。
消防措施
危險特性: 易燃,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與氧化劑能發生強烈反應。在火場中,受熱的容器有爆炸危險。
有害燃燒產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滅火方法: 噴水冷卻容器,可能的話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滅火劑:抗溶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1211滅火劑、砂土。
應急處理
應急處理: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並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切斷火源。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靜電工作服。儘可能切斷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溝等限制性空間。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沖洗,洗水稀釋後放入廢水系統。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蓋,降低蒸氣災害。用防爆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操作處置
操作注意事項: 密閉操作,全面通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建議操作人員佩戴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安全防護眼鏡,穿防靜電工作服,戴橡膠耐油手套。遠離火種、熱源,工作場所嚴禁吸菸。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防止蒸氣泄漏到工作場所空氣中。避免與氧化劑、酸類接觸。充裝要控制流速,防止靜電積聚。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倒空的容器可能殘留有害物。
儲存注意事項: 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溫不宜超過30℃。保持容器密封。應與氧化劑、酸類等分開存放,切忌混儲。採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廢棄物性質:
廢棄處置方法: 處置前應參閱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建議用焚燒法處置。
個體防護
監測方法: 對二甲氨基苯甲醛比色法
工程控制: 生產過程密閉,全面通風。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設備。
呼吸系統防護: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護,高濃度接觸時可佩戴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護: 戴安全防護眼鏡。
身體防護: 穿防靜電工作服。
手防護: 戴橡膠耐油手套。
其他防護: 工作現場嚴禁吸菸。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理化特性
有害物成分 2-戊醇
主要成分: 含量>99%。
外觀與性狀: 無色液體。
pH:
熔點(℃): -50
沸點(℃): 119.3
相對密度(水=1): 0.81
相對蒸氣密度(空氣=1): 3.04
飽和蒸氣壓(kPa): 0.53(20℃)
燃燒熱(kJ/mol): 無資料
臨界溫度(℃): 無資料
臨界壓力(MPa): 無資料
辛醇/水分配係數的對數值: 無資料
閃點(℃): 34
引燃溫度(℃): 340
爆炸上限%(V/V): 9.0
爆炸下限%(V/V): 1.2
溶解性: 溶於水,可混溶於乙醇、乙醚。
主要用途: 用作溶劑。
其它理化性質:
穩定性
穩定性:
禁配物: 強酸、強氧化劑、酸酐、醯基氯。
避免接觸的條件:
聚合危害:
分解產物:
急性毒性: LD50:1470 mg/kg(大鼠經口)
LC50:無資料
亞急性和慢性毒性:
刺激性:
致敏性:
致突變性:
致畸性:
致癌性:
其它有害作用: 該物質對環境可能有危害,對水體應給予特別注意。
運輸信息
危險貨物編號: 33553
UN編號: 無資料
包裝標誌:
包裝類別: O53
包裝方法: 小開口鋼桶;安瓿瓶外普通木箱;螺紋口玻璃瓶、鐵蓋壓口玻璃瓶、塑膠瓶或金屬桶(罐)外普通木箱;螺紋口玻璃瓶、塑膠瓶或鍍錫薄鋼板桶(罐)外滿底板花格箱、纖維板箱或膠合板箱。
運輸注意事項: 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夏季最好早晚運輸。運輸時所用的槽(罐)車應有接地鏈,槽內可設孔隔板以減少震蕩產生靜電。嚴禁與氧化劑、酸類、食用化學品等混裝混運。運輸途中應防曝曬、雨淋,防高溫。中途停留時應遠離火種、熱源、高溫區。裝運該物品的車輛排氣管必須配備阻火裝置,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裝卸。公路運輸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勿在居民區和人口稠密區停留。鐵路運輸時要禁止溜放。嚴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裝運輸。
法規信息
法規信息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化勞發[1992] 677號),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1996]勞部發423號)等法規,針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 (GB 13690-92)將該物質劃為第3.3 類高閃點易燃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