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搞活經濟,調整和完善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並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和發展上有一定的財力保證和自主權,調動企業和職工搞好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在批轉了財政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的同時,發布了有關稅收條例(草案),其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並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保留稅種,暫緩開徵”,“屠宰稅、燒油特別稅、建築稅以及獎金稅等,仍按原規定徵收”。
內容及其作用
這次稅制改革是將原工商稅按照徵稅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增加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將第一步利改稅設定的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加以改進。這樣,在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個稅種。上述幾種稅均從1984年10月1日起實施。作為保留稅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後來也陸續開徵。這樣,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就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稅制的面貌。由原來適應產品經濟的單一稅制,轉向適應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發揮調節作用的復稅制;由原來的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向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相配合的新的稅制體系,從而使中國的工商稅制步入新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