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4月6日


1948年4月6日蘇芬兩國在莫斯科簽訂《蘇芬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同年5月31日生效。全文共8條。
條約規定:芬蘭如遭德國或其盟國侵略,或“侵略國家通過芬蘭而以蘇聯為進攻目標時,芬蘭願負起主權國家的責任擊退侵略”,“必要時由蘇聯予以援助或同蘇聯共同行動”;在遇有上述的侵略威脅時,“雙方應相互協商”;雙方保證“不參加旨在反對締約另一方的同盟或聯合”;雙方“遵守互相尊重對方國家主權、獨立以及不干涉對方國家內政的原則”;發展和加強兩國的經濟和文化聯繫。
條約有效期為10年。
1955年和1970年雙方兩次簽署了延長條約20年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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